一、竞争性磋商定义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事宜开展磋商;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及报价,****小组评审出具的候选供应商名单,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法定采购方式。
二、法定适用情形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项目
3.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采购,或服务时长、数量无法提前确定,不能事先核算价格总额的项目
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 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范围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三、竞争性磋商完整流程
01 编制磋商文件
结合项目特点及采购人实际需求编制,需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严格恪守采购规范,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资产配置标准;严禁标注特定品牌、供应商名称,不得设置指向、限定特定供应商的技术及服务条款。
02 邀请供应商
邀请方式: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省级以上财政专家库随机抽取、采购人与专家书面推荐
供应商数量:参与供应商不少于3家
推荐规则:采购人推荐占比不高于总数50%,推荐人均需出具书面意见
公告要求: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必须公示采购方信息、项目概况、预算、供应商资格、文件获取方式、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核心内容。标书代写
03 发售磋商文件
文件发售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如需澄清、修改文件内容,需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若时间不足5日,必须顺延截止时间,且澄清、修改内容自动成为磋商文件有效组成部分。标书代写
04 递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需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响应文件至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文件一律无效、予以拒收。标书代写
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书面申请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最终以最新修改、补充内容为准。标书代写
05 ****小组
小组由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组成,总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占比不得低于2/3。
严格执行回避规则:采购人代表不得评审本单位项目、代理机构人员不得评审本机构项目。
****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自行选定专家,且需配备1名法律专家。
06 评审推荐候选供应商
评审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常规项目推荐不少于3家候选供应商;科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推荐2家。
排序规则:得分相同,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得分、报价均一致,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07 确定成交供应商
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达采购人。
采购人需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评审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逾期无异议、未确认的,默认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方。
08 发布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确定成交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公告,公告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公告需公示成交结果、供应商得分、推荐意见等内容,同步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公示磋商文件。
四、总结
竞争性磋商核心优势是适用场景广、评审更看重综合实力、流程规范可控,是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首选方式。吃透定义、适用情形和全流程规范,可有效规避采购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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