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基本信息 | |||
| 项目编号 | **** | ||
| 标的名称 | ****持有的拟处置的一批报废工程物资(标包一) | 挂牌价 | 5,077,336.00元 |
| 资产概述 | 箱式高压室、箱式变压器 | ||
| 废旧物资基本信息 | |||
| 名称 | 一批报废工程物资(标包一) | 计量单位 | 批 |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一 | |
| 其他说明 | |||
| 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05-29 |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延牌规则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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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2.转让方按交易标的披露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以看样时交易标的现状、数量、瑕疵现状为准)及特别约定事项进行交易;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披露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及特别约定事项予以受让。 3.转让方确认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标的移交手续。自交易标的交接之日起受让方可行使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义务、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交易标的必须自交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搬离转让方场地(受让方负责从指定地点装车运输)。若受让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则视同转让方已按约定期限将转让标的实际交付给受让方;同时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交易标的装运和交易的一切费用及使用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与受让方办理标的物移交的责任与义务。如受让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的运离,则视为受让方放弃标的物的所有权,由转让方自行处置。 4.在受让方付清交易标的交易价款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交易双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交接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5.受让方付清交易标的全部交易价款后,交易双方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接,交接当天为交易标的交接日。自交接日起,交易标的的相关费用、权利及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负责在转让方现场搬运本次交易的资产,并承担搬运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搬运现场恢复的费用。受让方搬运本次交易资产时不得损坏转让方的其他资产、设施、房屋建筑物等,不得影响转让方的其他正常生产经营,否则,受让方须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交易标的受领、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搬运作业现场须接受转让方监督,受让方受领、搬运交易标的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交易标的以外的任何物件进行搬运,否则视为受让方偷窃。所有搬运人员、交易标的、搬运工器具、车辆的进、出和停放均应服从转让方合理的指令,严格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8.涉及专用交易标的,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除转让方授权外,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用途。 9.搬运范围仅限本次转让的交易标的。拆卸(如需)和搬迁期间的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搬运施工人员,转让方的财产、人员安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受让方在拆卸(如需)和搬迁现场须接受转让方监督,不得干扰转让方的正常工作,且拆卸(如需)和搬迁运输不得损害转让方其它财产安全。若受让方委托第三方拆卸,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对转让方所属的人员、设备、设施、房屋等的一切损害损失,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11.在搬运交易标的过程中,如交易标的尚未拆除,需动火切割的,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切割。受让方应提前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工作,如拆卸过程中需要相关行业资质的,由受让方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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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交易不组织集中现场看样,意向方须自行前往现场确认交易标的现状并在公告期内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意向方不得以没有组织集中现场看样为由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公告期内自行看样,在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6:00, 如需前往现场看样,请至少提前1天与转让方项目联系人预约。项目联系人:关先生;联系方式:159****0478。 2.交易标的为报废状态。交易标的交接时具体数量以在核定堆放现场看样时数量为准,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保证交易标的的性能和数量、质量,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报名手续,即表明已对交易标的进行了实物勘查,已知晓交易标的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并对自己的受让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 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安装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赔偿。 3.转让方承诺交易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4.转让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受让方按交易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为13%。 5.意向受让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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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协议交易;如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资格且缴纳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网络多次报价。 | ||||||||||
| 报价方式 | |||||||||||
| 处置方案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委托方所有。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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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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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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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缴纳规则 | |||||||||||
| 保证金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500,000元。 |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标书代写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转****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new.****.cn****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则****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中心完成交纳操作。有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交纳的具体操作事项,详见《****交易所有限公司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等交易制度。 (缴纳注意事项) |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 ||||||||||
| 保证内容 |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委托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该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3、该成交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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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法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委托方所有。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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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信息 | |||
| 委托方名称 | **** | ||
|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 ****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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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邱生、郭生 |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0927 ****0907 96100转524、620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特别声明 | |||
|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