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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临时用地审批 |
| 发布机构: | ****规划局(县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能源 |
| 名称: | 关于****磨**遗址发掘现场保护方案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 文号: | 无 |
| 生成日期: | 2025-06-03 | 发布日期: | 2025-06-03 |
| 关键词: | 临时用地审批 |
关于****磨**遗址发掘现场保护方案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宣自然资规郎临〔2025〕3号
****政府:
你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 实施办法》、《自然**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规划局关于明确临时用地市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宣自然资规〔2022〕1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县飞鲤镇新法村集体土地 共0.1481公顷,其中农用地0.0638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0843公顷,作为**磨**遗址发掘现场保护方案项目工棚临时使用,使用期限至2027年6月2日止。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对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必须足额支付到位,不能损害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因补偿不到位或有争议的,不得动工建设。
三、你单位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少批多占”“批东占西”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临时用地批准后,你单位应及时到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 用税 。
五、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你单位要按照经评审通过 的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经****规划局**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土地交 还原土地权利人。未按规定进行复垦或复垦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相应责任自行承担。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