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临时用地审批 |
| 发布机构: | ****规划局(县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能源 |
| 名称: | 关于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赣皖浙闽段干线(**县段)临时用地项目的批复 | 文号: | 宣自然资规郎临〔2025〕4号 |
| 生成日期: | 2025-12-15 | 发布日期: | 2025-12-15 |
| 关键词: | 临时用地审批 |
宣自然资规郎临〔2025〕4号
关于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赣皖浙闽段干线(**县段)临时用地项目的批复
国****集团有限公****公司:
你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2〕1号)、《****规划局关于明确临时用地市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宣自然资规〔2022〕1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县十字镇大华村、天子门村、十字村、李村集体土地 43.6119 公顷,连同国有土地 0.6125公顷,共计44.2244公顷,其中农用地44.0726公顷(耕地15.5341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5.2697公顷),建设用地0.1518公顷作为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赣皖浙闽段干线(**县段)地下管线敷设、材料堆场、运输便道、施工便道及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等临时使用,使用期限至2027年12月15日止。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对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必须足额支付到位,不能损害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因补偿不到位或有争议的,不得动工建设,对临时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你单位应按《自然**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三、你单位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少批多占”“批东占西”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禁占用****制梁场、拌合站。
四、临时用地批准后,你单位应及时到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2025年12月15日
抄送:****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