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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5年6月19日,你公司通过网上公开竞买方式,竞得宗地编号430****07009GB0146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位于**经开区龙峰北路以西、观山路以北,出让面积38671.17平方米,出让价款3674万元。我局****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报自然**部备案后,于2025年6月25****公司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你公司至今仅缴纳合同定金734万,****税务局申报地价款缴纳,剩余2940万土地出让价款未按约定时间缴纳。你公司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经我局多次催缴,仍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限足额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你公司己构成根本违约,****政府同意,我局****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2026年5月6****公司邮寄《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2026年5月20****公司,要求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我局签订《解除出让合同协议书》。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与我局签订《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现我局决定自2026年5月28日,****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收回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公司已缴纳该宗地的定金合计734万元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佳怡 联系电话:138****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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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