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1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缝纫机零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电话:0335-****519;通讯地址:****中心一楼22号窗口。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承诺文件 |
| 1 | ****缝纫机零件加工项目 | **省**市**县荒佃庄镇后双坨村 | **** | ******公司 | 项目利用已建好的厂房,新增缝纫机零件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加工缝纫机零件400万套。 | 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扬尘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建筑垃圾、弃土及时清运。 (二)项目北厂打磨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抛丸、喷砂废气经设备自配的除尘器处理,外排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其他)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后,分别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淬火废气、真空炉加工废气经管道收集引至“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通过同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标准限值要求及《**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版)》污染物排放管控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其他工业行业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经密闭生产车间等措施,外排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2021]-10)相关要求。 (三)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污车转运至******公司****中心****处理厂)。 (四)项目运行时产生的设备噪声通过加装减振基础,建筑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运行后产生的不合格品、边角料、废金属屑、废包装、废砂、废磨料(含废沉泥)、除尘灰、废布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废机油、废切削液、废油桶(废机油桶、废电火花油桶、废防锈油桶、废淬火油桶、废液压油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油泥、废电火花油、废切削液桶、废液压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资质单位转运处理,废含油金属屑暂存于危废间,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或者压块,作为生产金属冶炼原料外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 无 | 无 |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