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签订环深圳水库绿道项目(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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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签订《****水库绿道项目(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事项如下:

一、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细化施工总承包联合体之间的分工约定

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及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对联合体成员间分工的规定,在此补充协议确定施工总承包联合体间的职责分工如下:标书代写

1、****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体牵头单位)承担除****公司承担本合同工作内容以外的全部施工总承包内容。

2、****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承担:(1)负责总承包合同内的园建及植被工程、部分桥梁附属工程施工内容的合同,以及为完成该项工作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劳务、专业分包等的招采工作均由乙方负责,含合同签订、分供商付款、结算以及农民工工资付款资料准备等。(2)负责接收发包人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税务、税缴纳等工作以及以施工总承包联合体名义购买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一切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安责险等)。联合体双方按产值比例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二、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新增附件4

在原合同新增附件4:《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书》(合同编号:****)。

三、在原合同专用条款17.4条新增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约定

在原合同专用条款17.4条新增:“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单独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账户:无。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在每期请款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安全文明措施费的金额,接受发包人的监管。

四、变更原合同专用条款第23.1条第(1)款的约定

将原合同专用条款第23.1条第(1)款:“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的金额:根据通用条款执行”变更为:“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为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总额的30%”

五、变更原合同专用条款第23.1条第(2)款的约定

将原合同专用条款第23.1条第(2)款:“关于本工程预付款担保的约定: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担保****银行****公司出具”变更为:“关于本工程预付款担保的约定:本工程不适用预付款担保”。

六、变更原合同专用条款第23.1条第(3)款的约定

取消原合同专用条款第23.1条第(3)款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中“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的支付条件。

七、在原合同专用条款新增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

在原合同专用条款新增23.7条:工程款及工人工资支付方式:

23.7.1发包人根据原合同支付条款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将本合同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支付至附件4约定的工程资金监管账户。承包人须确保本项目工程资金仅用于本工程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支出,如承包人违反工程款及工人工资仅用于本工程的约定导致本工程出现资金纠纷,由承包人中实际责任方承担资金纠纷的全部责任,每发生一次资金纠纷,承包人中实际责任方按合同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工程资金监管户开户方承诺尽到合理审慎的资金管理义务,仅因开户方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监管户资金被与本工程无关的债务和法律纠纷冻结,开户方赔偿发包人直接损失,损失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开户方在本项目项下已收工程款总额。

23.7.2承包人申请工程款(包含工人工资款)时,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交合法、等额完税发票等支付所需资料,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由附件4****银行将承包人当期申请的工程款(包含工人工资款)从工程资金监管账户划转。

23.7.3 工程资金监管户由承包人****开户,工人工资专户由承包人中****集团有限公司开户。在资金支付至工程资金监管户前,监管户的开户方需向发包人提供足额的发票及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请款资料。在资金从工程资金监管户支出给承包人前,****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当期申请的金额范围内(包含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款)向监管户的开户方提供足额的发票并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请款资料。

27.4 工人工资专户的开户方必须确保工人工资专款专用,须及时向发包人申请工人工资款和按时支付工人工资。

八、其他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就相同事宜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现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2026年6月1日至6月5日)向我局口头或书面反映(联系电话:****9192,邮箱:lh_cgj@szl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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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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