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局集团公司】武汉车站2026年武九武冈十四站及黄黄三站保洁业务外包项目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1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项目编号:****)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问: 1:招标文件中服务时间仅约定“甲方规定时间”,未明确具体服务年限、服务时长,因服务周期不明确,我方无法正常核算投标报价、编制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问1:请明确投标总价服务期按多少个月测算

问2:招标文件第41页中人数为138人,但第60页-82页各站人数合计为137人(花**站4人、左岭站4人、**南站4人、**东站3人、葛店南站8人、花湖站4人、**北站15人、**北站15人、白沙铺站4人、枫林站4人、**站4人、**东站3人、**西站20人、**东站6人、**北站13人、**南站13人、**南站13人,共137人),请明确各站人数

问3:请问招标文件第112页-113页车站保洁机具明细表中配置,是投标人负责提供吗

问4: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车站管内武九**十四站及黄黄三站保洁业务外包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第【2.2.4 (2)技术质量部分】项规定:“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机构(须提供在**省或项目主要实施地登记注册的投标人企业或其分、子公司营业执照)得2分。”标书代写

二、事实依据

该条款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该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六)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发改委等13部委令第16号),明确禁止设置以特定行政区域为标准的加分条款,该规则适用于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审查。

三、质疑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1. 该条款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标人是否具备履行本保洁服务项目的能力,取决于其财务状况、服务经验、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等实质性条件。是否已在【本地】****公司,与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并无直接、必然联系。外地企业完全可通过组建项目部、派驻服务团队等方式确保合同履行,强制要求在当地已设有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2. 该条款直接构成对特定区域企业的倾斜照顾,排斥外地投标人

将“****公司或子公司”作为加分条件,实质上是以特定行政区域(即**省或项目主要实施地】)的存在形式作为评审标准,明显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省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已明确答复:“招标人可以对注册在本地、在本地纳税……的企业给予加分或其他差别待遇吗答:不可以。”该条款将导致在【本地】没有分支机构的众多外地潜在投标人,在未开始实质竞争前即处于不利的扣分地位,构成了歧视待遇。

3. 该条款属于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形式

以投标人是否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这类特定组织形式作为评审依据,直接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关于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兜底规定。

四、质疑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提出如下请求:

1.请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该违法加分条款的法律依据和设置必要性进行复核。

2.请求依法删除该加分项,并对招标文件作出相应更正。

3.如贵方认为设置该条款确有必要,****公司,该条款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以及与合同履行之间存在的必然关联性和具体法律依据。

请贵方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答:答1:

该招标项目原计划实施期限为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7月4日,如中标时间滞后,按天对费用进行核减。

答2:

花**站4人、左岭站4人、**南站4人、**东站3人、葛店南站8人、花湖站4人、**北站15人、**北站15人、白沙铺站4人、枫林站4人、**站4人、**东站3人、**西站20人、**东站6人、**北站13人、**南站13人、**南站13人,另需设1名该保洁项目统筹管理人员,合计138人,该人员日常考勤管理拟纳入**西站人员设置中。

答3:

上述车站保洁机具均****公司提供,机具费用已纳入本次费用测算总金额。

答4:

(一)关于“该条款与合同履行无关”的答复

1.客运车站保洁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本地化服务的必要性。

本项目****车站管内武九**十四站及黄黄三站,站点分散、跨度大,且均为铁路客运枢纽,具有运营时间长、客流密集、突发状况多、服务标准较高、应急响应要求强的特点。****车站公共卫生安全、旅客出行体验及铁路运营秩序,对服务团队的响应速度、现场调度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有较**求。

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内容可知,评标评审因素应当围绕投标人服务水平、履约保障能力、售后服务质量等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内容设置。本项目设定投标人在本地设有服务机构,是基于本项目正常履约、保障服务连续性和响应效率而制定的合理性评价标准,符合“招标条件应当与项目履约实际需要相匹配”的法定原则,具体如下:标书代写

应急响应方面:车站突发大面积污物、暴雨暴雪极端天气等情况,本地机构可短时间内调配人员、物资到场处置,避免因外地导致响应滞后,影响车站正常运营。

日常运营方面:多站点分散,本地机构可人员动态调配、物资及时补给、服务质量常态化监督,有效保障各站点保洁服务质量及稳定性。

日常管理方面:本地机构便于落实人员社保、安全培训等要求,保障服务团队稳定性。

(二)关于“该条款直接构成对特定区域企业的倾斜照顾,排斥外地投标人”的答复

1.从法律适用范围来看。****公司引用的《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该规定适用的范围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于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定,车站保洁不属于法定必须招标范围,不适用上述限制性条款。本项目评分规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2.从条款规制内容来看。该条款规定的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项”,针对的是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项的情况。而本项目加分依据是“本地化服务机构”,核心评价投标人现场履约保障、应急响应、动态管控的实际服务能力,是对投标人履约保障条件的客观评价,与单纯的地域业绩加分无任何关联,二者评价逻辑、规制场景、核心目的完全不同。

3.从条款设置属性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仅将本地化服务机构作为综合评分加分项,而非资格性准入门槛条件。该条款未设置任何投标准入壁垒,未限制、禁止外地投标人参与投标,外地投标人可正常报名、正常投标、正常参与评分,不因注册地属地差异被限制或剥夺投标权利,完全享有平等的投标权利,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另外,****公司引用的**省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答复。经核查,系统原文为“问:招标人客运对注册在本地、在本地纳税、在本地统计GDP、解决本地就业问题,为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加分或者其他差别待遇吗答:不可以,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一,该题干针对的是直接以注册地、纳税地进行加分的情况,而本项目的加分核心是考核履约服务保障能力,并非考核企业注册地、纳税地等属地身份,二者评价逻辑和目的存在本质差别。第二,该项答复明显针对的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本招标项目不属于上述范围。因此,本项目与该答复适用场景、约束条件完全不符,不适用该答复口径。

(三)关于“该条款属于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形式”的答复

1.该条款是对“本地化服务能力”的量化评价,而非限定投标人“组织形式”。本条款设置于综合评分法“技术质量部分”评价,是对投标人具备本地化服务保障能力的量化评价,并非设置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本地设立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投标人提供“**省或项目主要实施地登记注册的投标人企业或其分、子公司营业执照”是证明其具备本地化服务的直接、客观依据,与项目的实际需要、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仅作为评审参考依据,不唯一、不排他,投标人亦可通过其他材料佐证本地服务保障能力。

2.该条款设置未构成不合理条件限制。本项目多站点、快应急、高质量需求的保洁服务项目,本地化服务能力是保障现场作业和合同履行的重要因素,该条款设置与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具有本地化服务机构”的评分条款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我单位将维持招标文件该条款不变。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详细地址:**市**区**路529****饭店

联 系 人:程 工

联系电话:027-****9328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6年6月1日

附件(3)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6-01
答疑公告
【武汉局集团公司】武汉车站2026年武九武冈十四站及黄黄三站保洁业务外包项目澄清公告
当前信息
标书代写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