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系****工作部署和市 委巡察工作要求,按照《巩固提升全市住建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 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 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和系统整治工作,深 入开展全县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省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规定,聚焦我县房建 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深挖彻查、 重点整治,坚持以案促改,以案促建,着力破解招标投标市场各 种矛盾和壁垒,清除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顽瘴痼疾,进一步规 范我县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努力 构建公平开放、公正透明、竞争有序、执业规范的工程招标代理 市场。
二、整治重点任务
对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核查企业及从业人员相关登记信息,排查整 治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排查核实企业登记信息。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实行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统一信息登记的通知》(赣建城镇〔2026〕 4 号)的有关要求,依托**住建云“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 系统,全面排查核实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
1. 摸排统计承揽本县辖区范围内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业务的机构情况(含外地代理机构),核实本地代理机构是否在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系统”登记,核实外地代理机构是否在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登记信息。
2. 核实已在“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系统的企业以下基本 信息:
(1)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2)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姓名(包括人员身份证、社保情 况等);
(3)证明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的相关信息(包括注册证书、 职称证书、专业培训证书或证明等);
(4)办公场所地址,其中在自有场所组织评标的,还应当提 供评标场所地址(包括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3. 排查已在“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系统的企业是否符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 需要的办公条件;
(3)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 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4)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 理业务;
(5)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排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和系统整治工作,对2022年1月1日以来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 工程项目(即专项整治项目范围),以及系统整治随机抽取、自查和复查项目,全面排查整治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以下违 法违规行为:
1.招标代理违法违规承揽业务行为
(1)招标代理机构未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开展代理业务 的,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未 经招标人同意转让代理业务的;
(2)招标代理机构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采取行贿、提供回 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
(3)代理机构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 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等违规收费的;
2.招标代理违法违规从业行为
(1)代理机构承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代理业务,不按规定 通过法定媒介,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 姓名的;
(2)代理机构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不如实反映招 标投标事实情况,不准确全面提供招标投标资料的;
(3)代理机构在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和 候选人公示、组织开评标、抽取专家、答疑澄清、异议处理、投 标保证金收取退还、档案保存移交等环节,不遵守法律法规关于 招标人规定的;
(4)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情况 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 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6)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 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的;
(7)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向评标专家行贿,引导评标专家作出 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的;
(8)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 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 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 件、提供咨询的;
(9)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二 、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整治工作(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
局招标办结合本县实际建立整治工作机制,组织在**县辖区内承接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动员部署,细化工作措施,有序推进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
(二)开展自查自纠(2026 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招标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及时更新完善企业及 从业人员信息,认真查找纠正问题,做到诚信经营、廉洁从业。
1.已在“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信息登记的招标 代理机构,应对登记的信息开展全面自查,及时补充、更**完 善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尚未在系统进行信息登记的招标代 理机构,及时完成信息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 整性。
2. 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对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本通知所列重点排查整治的违法违规问题,对本机构承揽业务和 从业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三)底数摸排及信息核实(2026年7月20 日前完成)
1.局招标办对承揽**县辖区内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含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情况进行摸排统计,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情况一览表》(附件1)。
2. 局招标办对在“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的工 商注册在**市本地的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发现登 记虚假信息或未更新完善信息的,填写《招标代理机构问题信息情 况统计表》(附件2)。
附件1,2表格于7月20****招标办。
(四)集中督促整治(2026年8月至12月)
局招标办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和系统整治工作,按照本次专项整治要求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1. 对招标代理机构登记信息进行全面排查,按照《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登记条 件的不得在住建云系统中通过登记,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 的,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由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 体化工作平台标注核查属实的虚假登记情形,并推送至**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2. 对整治范围内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深入排查,畅通投 诉举报渠道,广泛征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问题 线索,对排查发现和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问题认真分析研判,对不 规范行为监督整改到位,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严肃查处,涉嫌 犯******部门,对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 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机关,并填写《招标代 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五)建立健全防范机制(2026年12月前)
局招标办要以此次整治为契机,系统研究梳理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加 强失信惩戒,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防 范问题发生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三、有关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此次整治行动是住建领域群众身边不正 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整治行动的政治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主动作为、积极行动,确保专项整 治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责任,组织精干力量,抓好具体整治任务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有序、成效明显。同时,要及时总结分析 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在整治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应及时向上报 告。
(三)按时报送情况。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整 治工作要求,每月报送《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情况统 计表》,并在12月底报送系统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中,一并报告招 标代理机构整治工作情况和成效。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情况一览表》
2.《招标代理机构问题信息情况统计表》
3.《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情况统计表》
2026年5月26日
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情况一览表
填报部门:
| 序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 招标代理机构企 业在昌详细办公 地址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是否在“招标代理机构 信息登记”系统登记 (或在**建筑市场 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 查询信息) | 是否在**开 展过代理业务 | 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问题信息情况统计表
填报部门:
| 序 号 | 招标代理机 构名称 | 企业基本信息具体情况 | 从业人员信息基本情况 | 整改 情况 | ||||
| 租赁合同 过期 | 在昌办公场所 材料虚假 | 身份证、注册证 书过期 | 注册、职称 证书虚假 | 社保缴交单 位不一致 | 未提供住建部门专 业证书或证明 | |||
附件3: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部门:
| 序 号 | 项目名 称 | 项目金 额(万 元 ) | 招标单 位名称 | 中标单 位 | 涉案招标 代理机构 | 违法违规 行为类型 | 案件 简介 | 整改 情况 | 处罚 时间 | 处罚 金额 | 信用惩戒、 约谈等其他 惩戒措施情 况 | 移送**、 纪检部门 情况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