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绿色低碳公共交通工具更新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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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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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 |
****改革局 |
批复文号 |
平发改项目〔2026〕2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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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地点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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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及内容 |
购置新能源公交车40辆,更新5套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对40个公交站台、33个公交站牌进行绿色化智能化改造;对公交场站基础设施进行智能化、低碳化提升,推进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增新能源公交充电桩20个,并完善智慧公交控制 室建设,配置服务器及车载终端3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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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估算金额(万元) |
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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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业绩 |
市政(不含城市轨道) |
是否允许有不良记录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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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范围 |
全部招标范围及内容,以具体委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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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费(万元) |
合计:1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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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招标时间 |
2026-06-01 00:00至2026-06-04 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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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选报名时间 |
2026-06-01 00:00至2026-06-04 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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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1、收费标准的计算基数以项目、标段(包) 的中标金额或预算金额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计费基数。具体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2、代理服务费以计费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 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收费标准下浮20%计算;如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代理服务费不足0.5万元的按0.5万元收取。3、若控制价或中标价或预算金额是“收费费率”,则由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4、如招标人在招采文件中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则以招采文件约定为准。5、招标代理机构须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税率低于6%,则最终结算金额=按照收费标准及下浮率计算金额/(1+6%)*(1+提供的发票的对应税率)。6、本合同第一条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为预估金额,不作为结算依据,以补充条款的内容作为结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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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欧先生 |
联系电话 |
081****8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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