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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受理**市御****公司提出设立(√游泳)高危场所的行政许可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日期自2026年5月26日至 2026年6月4日):
申 请 人:崔鑫
场所地址:**市**区光华**18号
经营范围:高危场所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情况 | ||||
| 类别 | 姓名 | 性别 | 户籍或国籍 | 备注 |
| 法定代表人 | 崔鑫 | 男 | 中国国籍 | |
| 主要负责人 | 崔鑫 | 男 | 中国国籍 | |
| 投资人 | 崔鑫 | 男 | 中国国籍 | |
根据《行政许可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力。有关人员可以于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联系电话:189****8989 邮编:115000
通讯地址:**市**区**路67****中心1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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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