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严礼亭、黄氏夫妇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工作。现将**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严礼亭、黄氏夫妇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公示。
一、公示内容
《**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严礼亭、黄氏夫妇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图集》及《“严礼亭、黄氏夫妇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字说明信息表》。
二、公示时间: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11日。
以上公示情况如有意见反映的,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1341,邮箱:chqwgltjwh@gz.****.cn;地址:****体育馆综合楼三楼公共文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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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字说明信息表
●文物名称
严礼亭、黄氏夫妇墓
●级别
区级
●类别
古墓葬
●年代
明
●公布批次
第三批
●公布日期
2001.12
●公布文号
(从府函〔2001〕76号)第三批区保
●文物本体占地面积
128.17平方米
○文物本体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
●地址
**省**市**区鳌头镇下西村
●文物本体
严礼亭、黄氏夫妇墓本体墓葬。
●保护范围
○东、南、西、北从文保单位本体线向外延伸10米。
●面积1047.69平方米。
●保护范围措施及要求
1.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作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市文物保护规定》(2013年)及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内原则禁止非保护类建设,确需建设的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2.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毗邻或重叠时,适用最严格的保护与管理要求,涉及审批的按最高层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执行。
3.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构筑物,保****政府批准并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须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筑形式、高度、体量、色彩等须与文物本体及周边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
○建设控制地带
○东、北从保护范围线起向外延伸30米,南从保护范围线起向外延10米,西从保护范围线起向外延伸40米。
○面积:6395.88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措施及要求
1.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工程对历史风貌的影响度,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2.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修建在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方面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构)筑物。
3.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