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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相关规定,经********财政厅、**海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审后,****银行****公司****分行作为**陆路口岸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有意愿申请成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并具备《****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有****银行,以****银行****公司****分行作为**陆路口岸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有异议的,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联系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刘娴;0871-****3444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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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