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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至****高速公路(**段)TJ3标段第一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位于上举镇上举村、畬脑村共49529平方米作为办公用房、材料堆场、施工便道、拌合站、钢筋加工场的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期限至2030年5月31日止,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恢复种植条件。如涉及永久性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使用临时用地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四、该项目临时用地期限满后,你公司应当组织人力进行土地复垦,并在12个月内恢复种植条件,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此复。
****至****高速公路(**段)TJ3标段第一批临时用地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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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