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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原招标公告施工负责人专业要求与总负责人要求不一致的问题
原:3.5施工负责人:兼任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需为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提供社保证明材料(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方提供)。
变更为:3.5施工负责人:兼任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需为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提供社保证明材料(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