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对********学校)二期操场围墙等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于2026年6月1日****交易中心进行定标,现就本次招标的定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学校)二期操场围墙等建设项目
1.2 建设地点:****示范区)锦泰西大街与辛安路交叉口
1.3 投资金额(招标控制价):****6719.19 元
1.4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拟修建操场、围墙、热交换站、消防水池及泵房等项目
1.5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范围内所有内容。
1.6 计划工期:90日历天
1.7 质量要求:合格
1.8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一个标段;
1.9 确定中标人: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定标时间、地点、方法:
2.1 定标时间:2026年6月1日15点00分
2.2 定标地点:****交易中心
2.3 定标方法:核查随机法
三、中标人信息
中标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66517F
中标价:****4681.02元
项目经理:张占中
证书编号:冀113********07362
工期:90日历天
质量:合格
资格能力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无。
四、公示媒介及时间: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交易平台(**省 ﹒**县)安****分中心》
公示时间:2026年6月2日-2026年6月4日
五、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六、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九部委23号令)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未先进行异议的,投诉不予受理。
七、异议(投诉)受理部门及渠道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异议受理)
招标人:****
联系人:李书杰
联系电话:159****6880
地 址:****示范区)锦泰西大街与辛安路交叉口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刘子暄
联系电话:155****7615
地 址:**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东路与**南路交汇处绿地**会8号楼503-2
(二)行政监督部门联系方式(投诉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局
联系人:贾喜平
联系电话:0372-****696
地 址:**县华文路东段北务综合办公区
备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将签发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