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市腾龙洞**吞江景点安全隐患整改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就拟建项目涉及洪水影响评价的有关事宜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市腾龙洞**吞江景点安全隐患整改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涉河建设方案。涉河建设工程主要内容是**吞江栈道及桥梁拓宽,在现有桥梁基础上对称拓宽,与原桥顺接;紧邻拓宽桥梁设置疏散平台,采用钢梁框架结构,与栈道、桥梁形成连贯;沿原栈道边线拓宽,新增混凝土板与原结构植筋连接。
二、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防洪评价计算内容、方法、成果及防洪综合评价的结论意见。
三、为确保防洪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建立与气象、水利、防汛部门的预警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及时修编防洪应急预案,做好防洪应急演练,确保景区防洪安全。建设或运营单位应加强涉水部位的巡查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你单位应妥善处理好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五、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防洪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建设中应妥善维护好原有水利设施,如有损毁,你单位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七、你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加强河道保护,同步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切实做好渣土拦挡、排水工作,禁止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弃置渣土。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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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