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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审的《年产3千吨橡胶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平马镇东达村千东屯******基地(G243国道旁)(地理坐标:东经107度6分35.041秒,北纬23度39分19.875秒)。项目性质为**,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373.33m2。项目规模为年产3千吨橡胶粉。项目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5.03万元,占总投资的16.69%。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
主体工程:**3个生产厂房,其中1#****结构厂房,高度约7m,建筑面积均约为1000m2,位于厂区内南侧,建设1条橡胶粉生产线(3000t/a),安装输送机、割条机、刻块机、碾丝机、破胶机、振动筛、磁选机等设备,厂房内划分原料区、生产区、成品区。2#、3#厂房均为一层钢架结构,高度约7m,建筑面积约700m2,位于厂区内中部、北侧,主要作为备用厂房。
辅助工程:**办公区,2F,钢架结构,高度约6m,占地面积约180m2,位于厂区内西侧。
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工程。
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移动式布袋除尘器、油烟净化器)、废水治理(1个5m3冷却水池、1个4m3化粪池、1个25m3初期雨水池)、噪声治理(合理布局、厂房隔音、基础减震等)、固废治理(1个15m2一般固废间、1个6m2危险废物暂存间)。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处理的废旧轮胎不得含特种轮胎、合成轮胎,不得含废丁腈橡胶、氟橡胶、氯丁橡胶、卤化丁基橡胶等废橡胶轮胎,严禁使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橡胶塑制品。
(二)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主要废气为施工扬尘和工程作业机械及车辆尾气等。施工期通过设置施工围挡、增加洒水频率、遮盖等防尘措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械设备和燃油减少扬尘和机械及车辆尾气的影响。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橡胶粉生产线破胶、筛分工序生产粉尘和破胶工序异味、厨房油烟。橡胶粉破胶、筛分工序生产粉尘通过引风风管收集后通入一套移动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以无组织方式排放至厂房内,厂房内四面围挡加盖顶棚、仅留进出口,未被收集的粉尘通过密闭空间阻隔和沉降作用,沉降到厂房地面后清扫收集,其余少量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大气扩散和周围植被吸收净化;通过厂房四面围挡加盖顶棚仅留进出口、周边种植树木植被形成隔离带的措施,使破胶工序产生的少量异味经大气扩散和周围植被吸收净化;食堂油烟废气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施工期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标准;橡胶粉生产线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食堂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油烟净化设施小型规模相关要求。
(三)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主要废水为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和施工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民房配套的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作物施肥,施工废水经过临时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运输车辆的清洗及喷洒道路抑尘等,不外排。运营期产生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水以及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采用间接冷却方式,不接触物料,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的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果园施肥。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厂界内四周雨水沟收集至初期雨水池沉淀后回用于日常降尘。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能回收利用的部****公司,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定时清运至指定的建筑废渣专用堆放场。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橡胶粉生产线的废钢丝、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及沉降后清扫收集的粉尘,以及含油抹布和手套、废机油、生活垃圾。橡胶粉生产线的废钢丝、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及沉降后清扫收集的粉尘统一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定****公司综合利用;含油抹布和手套、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危废暂存间要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建设。
(五)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通过采取合理布局、设备减振、厂区墙体隔声、基础减振、合理安排车辆运输时间等降噪治理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中相应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东面、南面、西面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北面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
(六)要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工作。本项目重点防渗区域为危废暂存间,采取的防渗技术措施要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意见逐条落实。
(七)要落实和开展《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监测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四、根据《报告表》测算,本项目建成后全厂颗粒物排放量0.0246t/a。
六、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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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