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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澄清函标书代写
CNEC-XJD-26-04346:
各应答供应商 :
现就“****公司****分校建设项目(一期)塔式起重机专业分包常规采购项目”采购公告中,关于塔式起重机设备要求的内容,作如下澄清说明:
原采购公告第3.2条第(7)款“机械设备要求:塔式起重机 QTZ80/6010,设备年限≤5年”,现澄清为:
本次采购接受以下任一设备配置,均满足采购公告的设备要求:
1. 提供型号为QTZ80/6010的塔式起重机(设备年限≤5年);
2. 提供型号不低于QTZ80/6010标准的塔式起重机(设备年限≤5年)。
本澄清为采购公告的补充说明,与原采购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原公告内容与本澄清不一致,以本澄清为准。请各潜在应答供应商知悉。
采购人:****
2026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