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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依据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医保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26年6月1日****诊所(地址:**县**街道学苑路**华府1111号)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解除协议后在该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特此公告。
****保障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