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5年5月,我市被列为第二批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根据自然**部《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83号)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试点城市政策优势,进一步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健全低效工业用地盘活配套政策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3月11日-3月13日,通过书面形式向各县(市、****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等27个部门征求了相关意见。共收到27个单位回复,其中:市住建局建议增加审查单位已采纳;**市和**县建议调整原文表述已采纳;**区建议补充已建用地分割条件及办理程序,因已建部分可按现行政策执行,不予采纳;**县建议增加政策的适用范围,与试点政策口径不符,不予采纳。
3月10日至4月10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邀请武夷新区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座谈会征求意见,均予以采纳,后经多次审核修改,形成《分割转让办法(送审稿)》。后于4月13****司法局、****管理局合法性与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5月14日,****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5月21日,****办公室的名义印发《分割转让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策适用范围
《分割转让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已确权登记且经程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含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整体自持、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对宗地范围内未建设用地实施分割、转让的行为。
(二)规定工业用地分割要求
工业用地分割应当不涉及依法依规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收储用地计划范围。分割转让后各宗土地面积不得少于10亩,或者小于10亩但可与周边未利用的储备用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用地连片开发利用;应确保分割后的地块权属清晰、界线封闭,满足独立使用功能且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和相关规划要求。宗地分割原则上不超过3宗。
(三)规范土地利用管理
申请分割、转让的,保留地块和转让地块应保持原工业用地用途不变。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工业用地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申请分割前应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四)强化分割用地监管要求
申请分割转让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与转让对象签订监管协议,明确相关监管事项。保留地块仍处于监管考核期的,原土地权利人与监管方应签订补充监管协议。
(五)明确办理审批程序
申请人持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工信、自然**、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同意后,自然**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保留地块和分割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分割供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部门分别与保留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地块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分割转让受让方签订监管协议。保留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证书、转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双方同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六)严格再次分割转让
为保障工业用****园区整体功能稳定,避免因频繁分割导致用地过度细碎化,严格再次分割转让时间限定,要求保留地块和分割地块自完成分割转让登记之日起10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