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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万宝源****公司:
你单位关于**市城乡供水一体****搅拌站临时用地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2022〕179号)、《****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发〔2024〕51号)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茶场国有土地0.0485公顷(地类为采矿用地),竹峪镇檀木寨村观音梁组集体土地0.0736公顷(地类为采矿用地),作为**市城乡供水一体****搅拌站临时用地,用途为拌合站。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至2027年8月19日止。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性质,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如建设和管理需要,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三、你公司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妥善处理好农户补偿等相关事宜后方可使用土地。若因农户补偿等原因产生的社会稳定问题,****公司负责。
四、你公司在使用临时用地时,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五、你公司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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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