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双氯磺酰亚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626、****175(传真)
监督电话:****016
地址:**市龙蟠大道99****管理局****管理局****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双氯磺酰亚胺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
****开发区****工业园)区块二****东厂区内
三、建设单位
****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工业园****东厂区内,不新增用地,总投资5396.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企业在现有的双氯磺酰亚胺装置基础上扩建,产品增加15000t/a双氯磺酰亚胺,副产品增加为:8895.953t/a二氧化硫、7600.417t/a氯化氢,副产品仅本单位使用不外售。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设计实施中,****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工艺废气依托双氯磺酰亚胺项目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经“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现有25m高排气筒(DA015)排放。储罐呼吸废气依托双碱项目盐酸罐区现有处理设施,经“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危废库废气依托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经“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DA011)排放。项目排放的工艺废气SO2、HCl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罐区呼吸废气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危废仓库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限值,HCl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污水管网应可视化设置。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项目纯水制备排水、废气喷淋排水、循环冷却排水、地面冲洗排水、生活污水,经厂区综合污水站处理满足厂区现有废水排口执行的《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间接排放限值****处理厂接管限值中较严值后,接****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废库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釜残、废盐、污水处理污泥、废导热油、废机油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体废弃物应依法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依托厂区10000m3应急事故池和1600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废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厂外雨水管网。双氯磺酰亚胺合成车间、尾气处理车间、罐区、危废库、事故池、初期雨水池、污水站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厂区各部位按照规范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检测仪。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满足**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项目项目不突破现有东厂区设置的东、西、北厂界700米,南厂界10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项目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多次公示,介绍了环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使公众能够了解拟建项目概况、建设目的、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主要评价结论,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意见及对拟采取环保措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八、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表(代码:2602-341125-07-02-127345)
****分局预审意见(定环预〔2026〕4号)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