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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 基本情况 | ||||
| 债权名称 | 张荣平1户债权 | |||
| 成立日期 |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 债权情况 | ||||
| 截止日期 | 2026-02-28 | |||
| 剩余本金(万元) | 320.000000 | |||
| 剩余利息(万元) | 149.199200 | |||
| 其他费用(万元) | 3.184000 | |||
| 债权合计(万元) | 472.383200 | |||
| 法院判决情况 | ||||
| 是否已诉讼 | 否 | |||
| 其他 | ****公证处《执行证书》【(2021)沪徐证执行字第3号】、《****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沪0115执5093号】强制执行,因抵押房产涉及老人占用,抵押物暂不予启动拍卖程序。现执行程序已终结,执行裁定书案号【(2026)沪0115执恢1097号】。 | |||
| 抵押物情况 | ||||
| 抵押物类型 | 房产 | |||
| 抵押物描述 | 抵押物权利人:张荣平、程琳 共有情况:按份共有:张荣平(50%)、程琳(50%) 坐落:周浦镇周邓公路6600弄30号401室 土地用途:住宅/房屋用途:居住 面积:建筑面积108.70平方米 使用期限:2019年6月26日起2078年7月2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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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是 |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公司法人、自然人; B.《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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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无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路1068号1层C座 | ||
| 经济类型 | 外资企业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公司(外资)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4.5万****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确认的,成为标的债权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支****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支****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本次债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债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6、本项目受让方需按照成交金额的0.2%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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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无终止、解散、破产等情形。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足额支付能力,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无重大债务违约。 3.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人记录,违背列入监管黑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交易场所规则,自愿接受转让方及交易场所资格审查。 5. 具备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管理的专业能力与团队,建立合规催收机制,承诺不采用暴力、违法方式清收。 6. 不属于下列禁止受让主体: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政法机关、****公司工作人员; (2)参与本次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及关联方; (3)债务人、担保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4)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违法违规主体、被监管禁入者。 (5)****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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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14.5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7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