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6年03月27日 |
| 标 题:****关于灵****公司养猪场建设项目准予取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灵审批涉农〔2026〕36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7日 |
灵****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3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灵****公司养猪场建设项目位于****市****社区新光农场十三队,取水用途为生猪养殖用水,取水水源为地下水,项目共布设2处取水井,两取水井相距约25m,****社区新光农场十三队一带养殖区外东北侧750m处。项目基本情况是年出栏商品肉猪3.6万头,建设猪舍60000㎡,沼气池27000m3,蓄水池900m3,围墙、道路、配套的供水供电系统及其他设施:原始料堆放室1个,干粪房1个;饮水系统50套,降温系统50套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劳动定员80人。项目行业类别“A0313:畜牧业猪的饲养”,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行业。项目设计取用水量为135m3/d,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相关规划要求。
二、基本同意项目取水方案
项目属于**项目,含运行期取水。
****猪场内生猪养殖和员工生活用水,项目取水方式为双井提水,1号取水井位置位于东经108°53′36.7″,北纬22°15′54.3″,2号取水井位置位于东经108°53′37.0″,北纬22°15′53.8″。1、2号取水井配备提水泵机组各1台,为立式电动潜水泵,取水泵型号为150QJ32-84,设计流量32m3/h,扬程84m,功率13KW;机电井孔径0.19m,井深约98m,水泵泵头下至深度约60m,水表为机械水表(非在线)。项目取地下水通过泵机抽至沉淀池,经过过滤、杀菌消毒等处理达标后进入储水罐,再通过供水管线送至养殖区和办公生活区。项目年取水总量为4.93万m3/a,项目取水保证率为85%。
三、项目日最大取水量139m3/d,项目最大瞬时取水流量为0.018m3/s,满足取水需求。项目取水符合**县用水总量控制等水**刚性约束控制指标要求,取用水合理,同意项目年取水总量4.93万m3/a。
四、项目饲养生猪用水定额为7.6L/头﹒d,生活用水定额为105L/人﹒d,均符合《****水利厅关于印发〈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桂水节约〔2024〕11号)中相应用水定额标准,同时满足**县水**刚性约束制度指标要求,用水效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水源的水量、水质满足用水要求,项目取用水合理。
五、项目对水**、水生态及周边用水户影响较小。
六、项目建设,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装符****监控设备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
七、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八、请根据《****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19〕6号)的要求,将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自查报告(包括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计量设施认证及检定或核准情况、取用水记录、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单位,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工程取水后按规定缴纳水**税。
九、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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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