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园区HT-01-02-02)-D的补充公告
文资规补字〔2026〕05号
****政府公****园区HT-01-02-02)-D已于2026年6月1日通过**省自然**智慧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文资规告字〔2026〕09号)。现发布补充公告,内容如下:
将出让须知中的“2.转让、抵押条款。本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整体转让、抵押,但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且须满足以下要求:(1)受让人在达产验收通过之前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受让人在上年的“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D类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按出让成交价格优先收购,地上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设备等其他投入由受让人自行处置。(2)本地块达产验收通过前抵押的,土地抵押价格不高于出让成交价格,地上建筑物抵押价格不高于受让人已投入金额(以监理报告为准);达产验收通过后,土地抵押价格不高于本地块所在区域的标定地价。(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地块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替换为“2、转让、抵押条款。本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但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且须满足以下要求:(1)受让人在达产期之前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达产验收时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指标未达约定标准要求以及在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上年的“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D类的,土地****政府指定单位行使优先收购权进行收购收回。收购收回价格按照原土地出让价格等比例扣除已使用年限折算价格测算;如市场价低于测算价时,收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设备等其他投入由受让人自行处置。(2)受让人在达产验收通过前抵押的,土地抵押价格不高于本地块出让价格的85%,地上建筑物抵押价格不高于受让人已投入金额(以监理报告为准);达产验收通过后,土地抵押价格不高于本地块所在区域的标定地价。(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地块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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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