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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自然资(临用)字〔2026〕1号
关于同意省道261线连南大麦山至**小三江段新改建工程(**段)第一标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使用位于**县****联合社内土地面积3.1812公顷(折合:47.7180亩,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作为省道261线连南大麦山至**小三江段新改建工程(**段)第一标段项目用于拌合站、临时办公用房、弃土场的临时用地。
二、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你单位为土地复垦的责任单位,按复垦方案的约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如果应工程建设需要,需要继续使用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三、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期间,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科学实施土地复垦,确保安全生产,改善生态环境。
四、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转让,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从事采矿、取土等违法行为。擅自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撤销临时用地批文。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自行腾退并拆除临时设施。
五、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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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