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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质条件 :“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更正为“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更正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 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得2分,提供注册证、身份证”更正为“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得2分,提供注册证、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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