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联系电话:0513-****6110
通讯地址:**县掘港镇**街道**路16号
邮 编:2264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高档塑料健身器材及配件生产项目 | **省**市**县新店镇双虹桥村七组(新店镇工业集中区) | **** | ******公司 | ****位于**县新店镇双虹桥村七组(新店镇工业集中区内),拟投资2000万元,购置塑料注射成型机、塑料中空成型机、塑料挤出机、混料机、破碎机等设备,外购PP、PE、PVC、TPU等原生塑料粒子、脱模剂、水性油墨等原料,采用混料、吹塑/注塑/挤出、印刷等工艺,建设高档塑料健身器材及配件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万只哑铃、20万只壶铃、10万只铃片、120万只健身踏板、80万只其他体育用品塑料配件、30吨PVC塑料管的生产能力。 | 项目吹塑、注塑废气(含脱模废气)(TDI、MDI、IPDI、PAPI、NMHC、HCI)经集气罩收集、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少量粉碎废气(颗粒物)、印刷废气(NMHIC)无组织排放。有组织尾气中TDI、MDI、IPDI、PAPI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5值,HCI、NMHC(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HC1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九洋河。废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雨水通过雨水排口进入市政管网排入南侧飞跃河,参照《**省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排放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市要求管理。 项目室外噪声源有风机、循环冷却塔等,室内声源有注塑机、吹塑机等生产设备,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油墨桶、废脱模剂瓶、网版清洗废液、空压机废液、废网版、废刮板、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袋(未沾染有毒有害化学品)、废纸箱、废塑料膜、废模具,外售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理。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