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泽****公司:
我局以拍卖出让方式出让位于**县武利镇209国道西侧A、B-1地块15163.7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以人民币柒佰玖拾柒万元整(¥****000.00元)竞得该地块,并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灵政函〔2026〕59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县武利镇209国道西侧A、B-1地块15163.74平方米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公司。
二、土地用途:A地块:工业用地(农副食品加工业);B-1地块: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为工业50年、商业40年(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797.00万元。
四、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及土地使用管制条件:A地块:容积率≥1.0,建筑系数≥40%,绿地率≤2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6G〕2号核定为准,投资强度≥750万元/公顷,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B-1地块:容积率≤2.5,建筑密度≤50%,绿地率≥1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6G〕2号核定为准。
五、地块间约9654.20****公司负责建设并承担相关费用,竣工验收后****人民政府使用,****政府负责监管建设。
六、宗地成交后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A地块工业用地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2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B-1地块商业用地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七、必须严格按照本批复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A地块工业用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B-1地块商业用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政府依法批准。
八、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票据、完税证明及相****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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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