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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光:
送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建设局 ****执法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灵自然资发〔2025〕15号)的指导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县灵城街道丰江路50号1.73平方米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你,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年限为46.7年,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额为5495.00元。
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以建设工程****建设局灵城(2000)13号)核定为准。
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四、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完善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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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