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建函〔2026〕5号
****光雾山通用****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通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26年5月19日,我厅委****评估中心组织召开了技术评估会,《报告书》未通过技术评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评估意见(川环评估书退〔2026〕3号),《报告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告书》对项目评价范围内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重要生境介绍不清楚,生态现状调查结果未反映实际情况,生态影响分析及保护措施不具针对性,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22)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 87—2023)要求。
(二)项目弃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中华人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巴环委办〔2024〕3号)。
二、鉴于上述问题,《报告书》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及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厅决定暂不予批准《报告书》。请你公司抓紧组织环评单位研究解决以上问题,及时修改完善《报告书》并尽快报审,确保不影响省重点项目的推进,我厅将继续为省重点项目做好支持服务和指导帮助。
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依法取得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生态环境局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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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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