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6-G1-270033-GXGC)采购结果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2日
摘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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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质疑供应商:****

****于2026年5月25****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采购项目(编号:****)结果质疑函,我公司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商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评审专家或评委存在审查失职问题。
质疑事项1答复:贵公司质疑本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认为广****公司、南****公司不具备Ⅱ类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应具备投标资格。经核查,上述两家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已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其中南****公司许可种类和范围为“销售Ⅲ类射线装置”,广****公司许可种类和范围为“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第66号公告《射线装置分类》,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又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本采购标的的放射源级别Ⅱ类高于Ⅲ类。故贵公司认为广****公司、南****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事项成立。本项目已经发布废标公告,详见2026年5月29日发布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采购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本项目资格审查严格依据投标人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进行审查,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审查失职。
质疑事项1部分成立。
事实依据:1.广****公司、南****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2.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部《射线装置分类》(公告2017年第66号),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设备确属Ⅱ类射线装置。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规定,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应依法取得许可证。
质疑事项2:本次中标结果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质疑事项2答复:贵公司质疑采购需求参数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排斥其他品牌,影响公平竞争。经查,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明确说明:“本一览表中的品牌、型号仅起参考作用,供应商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这些替代的品牌型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所有技术参数均为功能性、通用性指标,未限定特定品牌、商标或专利。经评审,多家品牌产品均可满足或优于技术要求,市场竞争充分。评标过程遵循综合评分法,未发现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因此,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事实依据:1.技术参数中未出现任何品牌名称、专属技术路径或不可替代的专利限制。2.本项目共有不少于3个不同品牌参与投标,表明市场存在有效竞争。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2.本项目采购需求未违反上述规定,参数设置具有通用性和可替代性,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管理科投诉的权利。
感谢质疑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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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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