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绿色建材循环经济产业园(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 文 号 : 咸环崇审字〔2026〕7号
发文机构: ********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关于****绿色建材循环经济产业园(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绿色建材循环经济产业园(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湖****经济开发区,总投资45000万元,新增用地面积40000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为1栋厂房、1栋污水处理间、2栋门房及其配套设施,设置2条青石板文化石生产线,建成后年产青石板文化石100万平方米。该项目在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使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工艺粉尘、有机废气和异味。工艺粉尘采用湿法作业,经厂房阻隔和重力沉降后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和异味经密闭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苯乙烯、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
同时你单位应加强废气治理措施的管理,提高废气收集净化效率,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含2025年修改单)表3限值要求,苯乙烯、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厂房开窗外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经“混凝沉淀+污泥浓缩脱水工艺”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接管标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尾水排至陆水河。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项目平面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置工作。按照“无害化、减量化、**化”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固废中废石料用作一期砂石骨料生产线原料,压滤泥饼现阶段外售砖瓦厂,待一期透水砖建成后用作透水砖原料,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活性炭、废油及油桶、废树脂桶、废树脂胶应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和运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项目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在实施转移前,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转移手续,严禁随意转移、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备案,建立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完善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并设立标志牌,排气筒应按照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检测口。
(七)落实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八)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完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22t/a、氨氮:0.002t/a。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总量指标不需要交易;颗粒物:0.74t/a、VOCs:3.001t/a,作为后期监管考核指标,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由**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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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