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安****搅拌站项目 |
| 建设地点 | **市****社区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中璟****公司 |
| 项目概况 | 公司拟投资9280万元,在**市****社区建设**安****搅拌站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4000m2,建设1条沥青混凝土与再生沥青混凝土生产线、1条水稳料生产线、1条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生产线。厂区内分区布设原料仓库、上料仓、矿粉筒仓、储罐区、搅拌主楼、水稳料搅拌区、建筑垃圾破碎筛分区、生活办公区等,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环保设施等公用辅助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7万吨沥青混凝土、3万吨再生沥青混凝土、3万吨水稳料,年处理3万吨建筑垃圾。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周边植被的破坏。加强对施工扬尘的管理,对施工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围挡,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裸土均应覆盖,临时堆料场和临时产品堆场设固定式洒水设备,定期喷淋。做好道路及进出车辆洒水降尘措施,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车辆采取密闭式运输。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地施肥,不外排。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运输车辆在途径居民区时,减速慢行,并控制鸣笛,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施工期废弃的各类建筑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堆放、及时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剥离的表土及土石方清运至指定堆放点。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旧沥青砼破碎筛分废气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30m排气筒(DA001)”处理后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干燥滚筒烘干废气采用“重力除尘+布袋除尘器+30m排气筒(DA002)”处理后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废旧沥青砼加热、沥青储罐卸料、加热、搅拌及出料废气收集后采用“旋流塔+电捕焦油器+二级活性炭吸附箱+30m排气筒(DA003)”处理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建筑垃圾破碎筛分粉尘通过采取水雾喷淋设施进行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水稳料生产线的搅拌粉尘通过设备密闭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进行收集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水泥筒仓与矿粉仓粉尘通过自带除尘设施进行收集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原料仓库与冷料上料仓封闭式建设,上料仓三面围挡、加装顶棚并设置软帘,沥青储罐采用电导热油锅炉加热,搅拌主楼封闭式建设,厂区内定期洒水降尘、冲洗地面并对进出厂车辆进行清洗。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SO、NOx、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沥青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措施,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设备清洗废水、洗车废水及地面清洗废水等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洗车及厂区降尘,不外排。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生产设备、风机、水泵等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无害化、减量化、**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项目生产废料、溢料、沉淀池沉渣及除尘器集尘等一般固体废弃物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机油、废活性炭、废焦油、废导热油及含油废水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落实总量控制措施。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2.28吨/年,氮氧化物4.32吨/年,挥发性有机污染物0.11吨/年。二氧化硫、氮氧****易购买获得,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实行倍量替代,总量指标纳入**县的总量控制管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302 通讯地址:**市迎宾路555号 ****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