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建筑垃圾**化利用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调扩区扩区区块一(**省**市**浪拔湖镇太**十五组)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中鉴****公司 |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17052万元在******开发区区块一(浪拔湖镇太**十五组)建设**建筑垃圾**化利用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建筑垃圾**化利用部分**厂房2栋,总设计处理规模约24万吨/年,设置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线1条、装修垃圾处理生产线1条、生活垃圾破碎生产线1条,配套建设生活办公区以及其他配套公辅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部分提标改造压缩中转站8座,其中**头镇垃圾转运站、华阁镇垃圾转运站、武圣宫镇垃圾转运站、厂窖镇垃圾转运站、青树嘴镇垃圾转运站、三仙湖镇垃圾转运站、麻**镇垃圾转运站7个转运规模均为20t/d,厂窖镇镇垃圾转运站转运规模40t/d。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湘环发〔2024〕49号)的要求进行应急预案管理,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采取有效的降尘、降噪、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加强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管理,减少施工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化利用生产线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撕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上述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采取物料随到随转、不长期露天堆放措施,结合场内地面硬化、常态化洒水保洁及限速行驶管控,其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通过完善现有密闭设施、加强日常保洁及消毒等常态化管控措施,无组织排放的氨(NH3)、硫化氢(H2S)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值。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洗车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生产或作抑尘用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园区污水管网。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采取减震、消声、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等综合治理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须分别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工作。收集的粉尘直接回用于环保砖生产;不可回收杂质收集****处理厂处置;可回收杂质、磁选金属料及废布袋收集后外****公司综合利用;污泥****砖厂制砖,或委托其他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化利用;浮油、废机油、含油抹布及废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各环节生产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做好分区防腐、防渗工作,防止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 |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单位在报告书编制不同阶段对项目环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编制了《xx项目公众参与说明》;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302 通讯地址:**市迎宾路555****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