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法务区微信公众号运营服务(2026-2027年度)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5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法务区微信公众号运营服务(2026-2027年度)磋商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
一、磋商文件澄清
1、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技术资信分中资质证明删除“2.投标人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得3分”,资质证明该项分值由9分调整成6分。
2、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技术资信分中项目团队管理方案调整如下:
二、投标人疑问回复
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第2.2.2条“资质证明”项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得3分”。
然而,该评分项的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存在明显不符,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1. 与项目核心服务内容缺乏实质关联。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法务区微信公众号日常运营维护,包含微信公众号及其视频号的正常使用,发布内容采集、制作及发布”,属于政务类新媒体宣传服务,核心工作为图文编辑、内容采写、短视频制作等。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主要针对面向社会公众大规模传播影视类视听节目的活动,与政务类微信公众号的日常运维并无法律或业务上的强制关联。
2. 该许可证申请门槛极高,构成不合理的限制。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申请该许可证的主体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部分地区要求2000万元以上)。绝大多数民营传媒、****公司无法取得该资质。将此类高门槛、与项目实际需求关联薄弱的许可证作为加分项,实质上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范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3. 招标文件已设置充分的综合评分体系。本项目已设置“投标人业绩”“自有宣传平台”“奖项荣誉”“项目团队”“服务方案”等多项评分指标,足以评价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履约能力。再增设与项目核心需求关联度低、多数市场主体无法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作为加分项,缺乏合理性。
综上,我单位认为该评分项的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有违公平竞争原则。恳请贵单位予以核实,并作出相应调整或说明。
回复:详见本补疑第一部分。
三、延期说明
1.原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磋商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到“2026年06月12日14:00”;标书代写
2.磋商地点变更为:**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集团A10三楼1号评标室。标书代写
3.因本项目磋商时间延期情况,投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磋商时间为延期前的磋商时间或者延期后的磋商时间均予以认可。
注: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与本补疑不一致的,以本补疑为准。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
地址:**省**市**区**路639****中心D塔楼
联 系 人:天工
电 话:0551-****2656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 系 人:高楚翘
电 话:0551-****3267、****3831
2026年6月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3日
附件:****补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