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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至**铁路(**段)RMSG-1标段第二十二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位于八尺镇南塘村、黄沙村共80927平方米作为弃土(渣)场、施工便道的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期限至2027年9月13日止,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恢复种植条件。如涉及永久性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四、该项目临时用地期限满后,你公司应当组织人力进行土地复垦,并在六个月内恢复种植条件,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此复。
****至**铁路(**段)RMSG-1标段第二十二批临时用地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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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