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市2025-16号地块
占地面积:59337.2 m2
地理位置:**市界****社区
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利用现状:待建设空地(农田、菜地)
用地性质: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
委托单位:****
调查单位:**市****公司
调查缘由: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和村庄,地块内西北侧区****公司17号、18号地下水源井取水口和食品仓库;地块内村庄和农用地在2014年12月分两个批次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征收后一直未利用;2025年10月地块内地下水源井取水口和食品仓库拆除,地块出让予****,用地性质变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依相关要求对地块土壤状况进行补充调查。根据地块用地性质,本次调查应执行第一类用地标准。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市界****社区,地****管理所,南至滨河路,西至颍河府二期在建设工地,北至颍**路,总占地面积约为56337.2 m2。地块中心点坐标为经度:115.****637°,纬度:33.****373°。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通过对本次调查地块相关历史资料的收集与分析,结合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的情况,第一阶段调查污染识别结果,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和村庄,地块内西北侧区****公司17号、18号地下水源井取水口和食品仓库;地块内村庄和农用地在2014年12月分两个批次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征收后一直未利用;2025年10月地块内地下水源井取水口和食品仓库拆除,地块出让予****,用地性质变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目前地块暂未开发建设,地块内现状为农田、菜地,地块内西北侧区域被西侧颍河府二期项目临时占用,放置临时办公的集装箱。
地块周边历史上主要为村庄和农用地,部分区域为道路和地表水体,后陆续建设道路、居民区、学校、公园等。本次调查地****管理所、在建设工地和道路,不存在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风险。****瓷厂位于本次调查地块外西北侧120 m处,成立于上世纪60年代,2003年停产,2016年改造为**市陶艺公园;陶瓷厂运营期间产生的污染物对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的可能性极小,未发现地块周边存在其他生产企业和潜在污染隐患。
调查期间,我公司技术员使用快速检测设备(XRF和PID)对地块内存在的表层土壤样品进行了快速检测,地块内表层土壤样品PID读数数值均较低;砷、镉、铜、铅、汞、镍的检测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铬的检测值未超过《**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内表层土壤样品快速检测结果与对照点表层土壤样品快速检测结果比对,无明显异常。
本次调查地块在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其他潜在的污染源,调查地块作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进行开发建设,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调查结论
经地块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内表层土壤样品快速检测结果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和《**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