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6年05月08日 |
| 标 题:****关于**县****公司水上乐园建设项目准予取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灵审批涉农〔2026〕46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8日 |
**县****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5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县****公司水上乐园建设项目位于****市**县新圩镇洲塘村东侧,取水用途为娱乐设施用水和员工、游客生活用水,取水水源为地下水,项目布设1处取水井,位于**县****园区内东北侧。项目计划年取水量3.3073万m3,主要由大口井1口,抽水泵2套、供水塔、儿童水寨、游泳池、音乐喷泉等娱乐设施组成。项目行业类别“R9020:游乐园”,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行业。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相关规划要求。
二、基本同意项目取水方案
项目属于**项目,含运行期取水。
项目取水主要用于园内娱乐设施和人员生活用水,项目取水方式为泵提,取水井位置位于东经109°17′28.34″,北纬22°23′18.91″。取水井配备提水泵机组2台,为卧式管道离心泵,取水泵型号为ISW-80-125,设计流量50m3/h,扬程20m,功率5.5KW;井径4m,井深5m,水表为机械水表(非在线)。项目用水由水源井抽至供水塔,再通过供水管道对儿童水寨、游泳池、音乐喷泉等进行补水将水填充至安全位置。项目年取水总量为3.3073万m3/a,项目取水保证率为95%,取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水质标准要求。
三、项目日最大取水量1200m3/d,项目取水流量为0.0014m3/s,满足取水需求。项目取水符合**县用水总量控制等水**刚性约束控制指标要求,取用水合理,同意项目年取水总量3.3073万m3/a。
四、项目用水定额为61L/(m3﹒d),符合《**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5/T679-2023)游泳场馆(室外)先进值90L/(m3﹒d)的要求,同时满足**县水**刚性约束制度指标要求,用水效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水源的水量、水质满足用水要求,项目取用水合理。项目退水主要分为两种,****园区生活退水,第二种为水上乐园项目关闭后游乐场游乐设施退水,退水全部排至市政污水管网,退水量6066m3/a。本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取退水满足**县水**管理“三条红线”的控制目标,区域水**配置的相关要求,基本同意项目取退水方案。
五、项目对水**、水生态及周边用水户影响较小。
六、项目建设,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装符****监控设备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
七、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八、请根据《****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19〕6号)的要求,将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自查报告(包括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计量设施认证及检定或核准情况、取用水记录、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单位,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工程取水后按规定缴纳水**税。
九、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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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