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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
| **** | 成文日期:2024-09-18 | |
| 水审〔2024〕42号 | ||
| 2024-09-18 | 关键词:||
| 【行政许可】关于****公司取水许可延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公司:
你单位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经评估,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及《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延续,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取水许可证(编号****)到期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自2024年9月26日至2029年9月25日。项目年许可取水量为83.7万m3/a,取水水源、取水用途、取水方式、取水地点保持不变。
二、你单位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确保用水指标符**利部、**省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定期对用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计量和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
三、你单位取用水应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取水,****水务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水务局批准。你单位应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费。
四、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如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五、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水利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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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8日
抄送:****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