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94719/2026-00290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26-06-03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荆发改审批〔2026〕109号
****改革局:
报来《关于对湖****公司年产6.5万吨锂电池新材料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公发改文〔2026〕32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由****备案,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年产6.5万吨锂电池新材料,建设生产车间1栋,仓库1栋,检测综合楼1栋,生产线4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5〕2号)及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订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投产达产后,年碳排放总量16932.85吨,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5237.00吨标煤(等价值为6329.45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601.57万千瓦时、年耗热力131819.04吉焦、年耗新水1.15万吨。
二、该项目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投产前建设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用户端并接入省级平台一并验收,确保投产后能效为标杆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发改局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发改局应**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发改局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