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3、4号锅炉更新提效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3、4号锅炉更新提效改造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鸿山镇东埔新村西80号(大堡工业集控区内)。项目拟对已建的3、4号2×75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更新改造,拆除后**1台150t/h备用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步建设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脱硝装置及配套设施;**1台650Nm3/min离心式空压机组和1台10MW背压汽轮机、2台350Nm3/min离心式空压机组(备用);增设一路输煤系统(与现有输煤系统互为备用);同步对全厂电气系统、化学制水系统、循环冷却系统、危废贮存间及事故应急池进行升级改造;其他储运、公辅和环保工程均依托现有工程。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研究院评估结论,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区域削减和总量控制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及环境监测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有效防控。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通过更新改造不断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减污减碳措施,满足环保绩效、能效和碳排放等要求,从源头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提升项目整体环境效益。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符合超低排放要求,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氨执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5〕113号)中8毫克/立方米(基准氧含量6%)的要求,安装动力除尘装置的一般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厂界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毫克/立方米)。落实清洁运输要求,厂外汽车运输应采用新能源或国Ⅵ排放标准车辆,新能源车辆运输比例不得低于80%,逐步实现100%;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不得低于国家下达的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同步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优化废水分类收集处理方案和工艺,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实现零排放。反渗透浓****园区****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送**市****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余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配套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遵循固体废物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并按照固体废物性质对其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及处置。炉渣、飞灰、脱硫****处理站污泥)全部依法规范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具备相应贮存能力的场所进行暂存。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新增构筑物分区落实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有足够的应急池容量及完善的事故废水收集转输体系。
(七)加强碳排放管理。对标国内外行业先进能效水平,强化节能降耗,持续降低供热煤耗和碳排放强度。预留增设碳减排措施的空间和接口,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八)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含氨)在线监控系统,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联网监控。
(九)及时对已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实施变更,上述排放标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作为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日常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
(十)落实“以新带老”要求,加快现有工程存在问题的整改,确保在本项目投运前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加强启停机期间等环节污染物排放管控;加强公众沟通,及时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周边居民关于大气、噪声等的投诉,促进厂群和谐。
三、项目投产后,全厂不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总量,不新增碳排放总量、不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以新带老”后,全厂外排生产废水控制在19.2t/h内,其中未取得排污权的部分应按规定补充购买COD和氨氮排污权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投入生产后,应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投产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你公司应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策,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的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省****执法总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分送上述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计划、预案报上述部门备案。
****生态环境厅
2026年5月28日
**** 2026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