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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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 关于印发《**省招标代理机构 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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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

目 录

1. 总则 ……………………………………………………………………………………………

1.1. 目的 ……………………………………………………………………………………

1.2. 适用范围 ………………………………………………………………………………

1.3. 法律法规引用 …………………………………………………………………………

1.4. 术语与定义 ……………………………………………………………………………

2. 机构要求 ………………………………………………………………………………………

2.1. 人员配置 ………………………………………………………………………………

2.2. 硬件设施 ………………………………………………………………………………

2.3. 管理制度 ………………………………………………………………………………

2.4. 信息化要求……………………………………………………………………………

3. 从业人员要求 …………………………………………………………………………………

3.1. 素质要求 ………………………………………………………………………………

3.2. 能力要求 ………………………………………………………………………………

3.3. 道德要求 ………………………………………………………………………………

3.4. 职业教育………………………………………………………………………………

3.5. 评价机制 ………………………………………………………………………………

4. 服务准则………………………………………………………………………………………

4.1. 委托代理………………………………………………………………………………

4.2. 依法执业 ………………………………………………………………………………

4.3. 充分告知 ………………………………………………………………………………

4.4. 回避 ……………………………………………………………………………………

5. 服务阶段与内容 ………………………………………………………………………………

5.1. 招标代理服务阶段 ……………………………………………………………………

5.2. 招标代理常规服务内容 ………………………………………………………………

5.3. 招标代理增值服务内容 ………………………………………………………………

5.4. 服务工作依据 …………………………………………………………………………

5.5. 招标代理服务费 ………………………………………………………………………

6. 招标代理业务工作 ……………………………………………………………………………

6.1. 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6.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

6.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6.4. 拟定招标方案 …………………………………………………………………………

6.5. 资格预审(如有) ……………………………………………………………………


6.6. 编制招标文件 …………………………………………………………………………

6.7. 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备案 ………………………………………………………………

6.8. 发布招标公告 ……………………………………………………………………

6.9. 现场踏勘(如有)、答疑和澄清(如有) ……………………………………………

6.10. 开标前准备工作 ………………………………………………………………………

6.11. 接收投标文件 ……………………………………………………………………

6.12. 开标 …………………………………………………………………………………

6.13. 评标……………………………………………………………………………………

6.14. 定标、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 ……………………………………………………

6.15.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诉 ……………………………………………………………

6.16. 合同授予 ………………………………………………………………………………

6.17.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6.18. 退还投标保证 …………………………………………………………………………

6.19. 文件归档 ……………………………………………………………………………

6.20. 其他 ……………………………………………………………………………………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

7.1. 招标人评价 ……………………………………………………………………………

7.2. 服务改进 ………………………………………………………………………………

7.3. 评价应用 ………………………………………………………………………………

8. 服务费测算 ……………………………………………………………………………………

8.1. 服务费的构成 …………………………………………………………………………

8.2. 收费标准………………………………………………………………………………

8.3. 补偿机制 ………………………………………………………………………………

9. 行为规范 ………………………………………………………………………………………

10. 监督管理机制 …………………………………………………………………………………


1. 总 则

1.1. 目 的

为规范**省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服务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 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范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 人员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工作。

1.3.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引用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5、《**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6 、有关配套的政策法规文件。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4.1. 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在招标人授权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相关事 宜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

1.4.2. 招标人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4.3. 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1.4.4. 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有意向参与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4.5. 投标人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4.6. 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的临时机构。

1.4.7. 招标项目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对象,包括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这里所 称工程、货物或服务,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货物是指 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

1.4.8. 招标项目组

为履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招标项目成立的负责招标代理 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团队或组织机构。项目组成员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 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

1.4.9. 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的书面文件。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邀请对象由招标人依法确定。

1.4.10. 招标文件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说明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报价要求、 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的要约邀请文件。

1.4.11.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 清与修改,澄清与修改文件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1.4.12.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 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并按相关要求公布的价格。

1.4.13. 投标文件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对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并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递交的要约文件。

1.4.14. 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文件


****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的文件。

1.4.15. 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载明的,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的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

1.4.16.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在投 标有效期内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金。

1.4.17. 开标会议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公布投标情况的会议。

1.4.18. 开标记录

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对开标结果、开标异议等情况进行记录。

1.4.19.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 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件。

1.4.20. 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推荐的 不超过3个的可能中标人选。

1.4.21. 中标人

****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的被授予合 同的投标人,****委员会直接确定的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1.4.22. 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署的,针对招标代理业务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合同。

1.4.23. 电子招标投标

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2. 机构要求

2.1. 人员配置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名 专职从业人员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 组成。由项目负责人兼任招标文件编制人时,项目组可以配备2名其他成员。

项目组成员应为招标代理机构本单位人员,提供社保证明(或执业注册证书)和 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应当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统筹缴 纳证明。

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省工程建设与信用监管平台》可查询到,若 行政监督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2. 硬件设施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开展招标代理活动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和设施,包括开标、评标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3. 管理制度

2.3.1. 招标代理机构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规 范行为。

2.3.2.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备的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制度,包括招标代理工作纪 律、工作人员岗位管理、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核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严格履行 招标代理合同。

2.4. 信息化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可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并不断更新招标代理 基础数据库,收集相关法律、法规等信息。

3. 从业人员要求

3.1. 素质要求

招标从业人员应接受招标业务培训。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人员要求如下:拥 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 业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经济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年。


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经济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 称,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

3.2. 能力要求

招标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 及招标代理相关业务知识,能够综合应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招标实际问题。

3.2.1. 具备招标组织能力,能够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法律、法规要求和 交易系统操作技能,高质量编制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 定标、处理异议、签订合同,配合处理投诉等招标代理各环节工作。

3.2.2. 具备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熟练运用专业技能和知识与招投标各方主体充分 沟通,协调各方矛盾。

3.3. 道德要求

3.3.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策,认真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3.2. 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标准,自觉维护招标代理职业形象和行业信 誉,坚持互相尊重、平等有序竞争和团结****的原则。

3.3.3.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 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 害国家利益。

3.3.4. 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 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行贿,强化廉政风险 警示教育。

3.3.5. 坚持依法规范执业,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招标 代理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客观公正评价交易对象、诚信履行服务合同、对服务质量 精益求精。

3.4. 职业教育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教育,接受****统一培训。 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主动参加招投标业务培训。

3.5. 评价机制


鼓励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由****组织的资信评价和中国招标投标 协会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

4. 服务准则

4.1. 委托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展招标代理服务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 招标代理范围和内容、权限、期限、档案保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方式、标准或 金额、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4.2. 依法执业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策,执行国家和行业 的标准和规范,遵守各级统一的公共**交易平台体系内的现场管理制度,维护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3. 充分告知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招标人及时告知招标代理工作实施 情况的相关信息,除非得到事先授权,否则在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 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中标通知书等主要文件, 以及须作出的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各类重要决策,均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提前报告 招标人审核确认。

4.4. 回 避

4.4.1.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 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为招标项目提供了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 限价等咨询服务的,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

4.4.2.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与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 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5. 服务阶段与内容

5.1. 招标代理服务阶段

招标代理服务包括常规服务和增值服务。

5.2. 招标代理常规服务内容


5.2.1. 招标准备:拟订招标方案

5.2.2. 招标投标:

(1)资格预审(如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发放资格 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织资格审查、通知 资格预审结果。

(2)发布招标计划(如有)、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发布招标公告、发 售/发放招标文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有)、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如有)、 发布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如有)、代办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接收投标文件。

(3)开标、评标、定标和发出中标通知书: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发布中标候选人 公示、协助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5.2.3. 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协助签订合同、代办退还投标保证金、编制招标投 标情况报告、领取封标资料、收集及移交招标资料、协助处理异议、配合处理投诉。

5.3. 招标代理增值服务内容

招标人需要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增值服务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另行协商委 托内容、费用等,一般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前期咨询

包括投资机会研究、项目策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特许经营咨询等。

(2)造价咨询服务

包括编制或审核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施工图预算, 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模拟清单、标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造价争议调解 等。

(3)合同管理咨询

包括组织或参与中标后合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编写或修改拟在合同文件中补充、 细化的条款;提供中标后合同交底、合同条款应用解释以及合同履约管理、合同管理 总结等。

(4)提供招标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5)开展或协助开展市场专题调研。

(6)负责或协助进行合同履约管理、争议和纠纷处理。

(7)协助进行集中招标计划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集中招标电子交易平台业务运 维、提供数据统计和采购策略分析支撑等全供应链管理服务。


(8)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5.4. 服务工作依据

招标代理服务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相****政府依法 制定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规范、招标代理行业自律规定、招标代理委托 合同。

5.5. 招标代理服务费

5.5.1 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应由招标人支付。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所有投标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代理机构不得将 评标专家劳务费、评标场所服务费等费用计入代理服务费。建议评标专家 劳务费由招标人直接支付或单独列支实报实销,避免因费用包干引发纠纷。

5.5.2双方应依法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服务范围、权限、期限、 项目负责人、成果标准、资料移交及违约责任。收费条款应清晰载明费用金额、 计算方式、支付主体、支付节点, 以及合同非正常终止时的处理办法。

5.5.3常规代理服务费可参考以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分档 累进方法进行测算(参考费率详见后附表)。该测算结果可作为双方协商 的参考基准。双方应在此基础上,结合项目的技术复杂性、文件编制深度、 服务团队专业水平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最终合同价格。

5.5.4对于估算金额较小、按费率测算费用过低的项目,为保证基本服 务投入与质量,建议双方约定固定金额服务费。对简易程序或非依法必须招标 的小额项目,单次收费不宜低于人民币3000 元。

5.5.5常规代理服务因非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活动在完成前终止的,招 标人应对代理机构已完成的实际工作给予公平补偿。补偿金额建议优先依据双 方合同事先约定的原则计算;无约定的,可根据代理机构实际完成的工作阶段、 已投入成本及原合同计费基础协商确定。鼓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就此达 成一致。以下补偿原则供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参考使用:

单次招标已完成招标文件编制等服务,尚未进入评标阶段的,可按原合 同计费的30%向招标人计收;

单次招标已进入评标阶段的,可按原合同计费的60%向招标人计收。

5.5.6协会倡导优质优价,反对恶性竞争。对于涉嫌以明显低于合理成本 价格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协会可依据行业调研信息进行风险提示, 并依据章程和自律规则对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6.招标代理业务工作

6.1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6.1.1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代理业务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实施代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实施代理。

6.1.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 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应明确:

(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双方的指定联系 人;

(3)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及时间要 求;

(4)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要求,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 咨询服务内容;

(5)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和 重新招标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6)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预付额度(比例)和支付时间。

6.2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6.2.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 立不少于3人的招标代理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符合相关规定。项目组的负责人、 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应认真履职尽责,信守合同约定,组织做好合同中约 定的委托代理工作。

6.2.2招标代理服务应当实行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 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管理招标项目组实施招标代理服务具体工作,保证招标代理服 务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须报经招标人同意。招标项目组 成员按照职责分工,配合项目负责人实施招标代理服务相关工作。

6.2.3项目负责人应当为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形成的以下相关成果文件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1)资格预审公告(如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

(4)开标记录;

(5)中标通知书;

(6)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6.3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应充分了解招标人基本情况以及委托招标事项,及时从招标人 处获取依法实施**利实施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一般包括:

(1)招标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以及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如项目审批部门 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

(2)招标项目相关技术经济资料,如招标任务说明、技术规格与要求、设计 文件以及相关资料等;

(3)招标项目所需资金落实情况;

(4)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实施的初步设想和要求,如标段/标包划分、项目完成 期限、合同关键条款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5)招标人有关招标采购的内控管理制度。

6.4拟定招标方案

承接委托招标项目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要求依 法编制并提交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内容和范围、招标方式、工作计划和投标人资 格条件等。

6.4.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就招标方案各项事项与招标人进行沟通 协商。

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项目概况,招标方式,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发 包价格,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拟采用的招标文件范本, 资格审查方式及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和标准,计价方式和依据,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款期中支付、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工期要求,质量标准, 投标担保方式及金额,履约担保方式及金额;


(1)采用邀请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对拟邀请的投标单位是否满足拟定的资 格条件进行初审;且应向3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开通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或应提供电子 印章的授权函;根据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应在项目招标 文件中事先约定全部或部分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形式,约定是否需要同时使用 纸质形式辅助完成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的优先次序。招标人 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事先约定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形式的范围和其他相关事项;

(3)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确认资格预审方法。一般采用合格制,潜在 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在收到招标人提供完成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 全部资料后编制和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获取资格预审 文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的计划日期;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 间;资格预审文件审查、通知资格预审结果的计划日期;

(4)在收到招标人提供完成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后编制和提交招标 文件的时间;

(5)编制和提交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工程量清单/模拟清单、招标控制价/最 高投标限价)的时间(若有委托时适用);

(6)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获取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控制价/ 最高投标限价、发布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计划日期;

(7)现场踏勘和答疑的计划日期;

(8)截标、开标、评标的计划日期和地点;

(9)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计划日期;

(10)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计划日期;

(1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向招标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 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时间;

(12)其他事项。

6.4.2 按照招标人同意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 招标方案的,应事先向招标人报告并获得同意后实施。


6.5 资格预审(如有)

6.5.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 审文件一般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格式、招标项目概况。

6.5.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实行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编制资格预审公告,经 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的,内容应当一致。

6.5.3发售/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内容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发售/发放。

6.5.4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招标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 澄清或修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应加盖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单 位印章。

6.5.5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

6.5.6组织资格审查

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委员会,组织资格审查工作。

6.5.7.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编写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分别告 知所有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其资格审查结果。


6.6. 编制招标文件

6.6.1.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商定方案后,向招标人索要编制招标文件所需 的项目资料,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招标人确认的 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约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

6.6.2. 招标代理机构应使用国家或我省行政监督部门印发或最新修订的招 标文件示范文本。

6.6.3.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后审)、工程量清 单、招标图纸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应与 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一致。

6.6.4. 编制招标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招标范围和内容、资金来源及落实情 况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数量、规模、主要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3)项目完成期限;

4)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有效 期限的要求;

5)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开标时间;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的,还应说明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网址和方法,投标人应在电子交易平 台注册登记、并经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电子文档数据导则和电子签章等 要求;

6)开标、评标程序以及评标办法和标准;

7)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投标报价的要求;

8)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9)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10)异议的受理与处理;

11)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2)招标文件中,对于同一个问题的描述前后内容应一致。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4)不得以特定的生产供应商及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依据,如必须引用某 一生产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标 明“或相当于”的字样。

(5)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不得规定含有 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其他不公平的内容。

(6)招标文件应规定项目合理的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7)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 规模、内容等应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

(8)对于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要求、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格式;

2)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自然条件、现场施工条件;

3)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4)施工现场管理的具体要求;

5)对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

6)投标报价编制依据、报价要求;

7)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价格调整、预付款、工程价款期中 支付、风险分担比例、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等计量和计价相关内容、违约责任;

8)对于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招标工程,中标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核对申 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无异议。经核对,工程量有 变化的,经双方确认后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合同价款做相应调整。

(9)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除了明确本条(8)款第2)、3)点内容外, 还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总承包费的组成,合同价格形式、进度款的支付原则和周期、价格调 整原则、竣工结算的规则和时限等内容。采用模拟清单的,应明确模拟清单按现 行计价与计量规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合同价格形式进行编制;不采用模拟清单 的,应明确预算的编制原则、报审和审核时间等内容;

2)发包人要求。


(10)对于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项目招标,应明确技术要求及收费依据、标 准和计费基数,并在合同中约定。

(11)对于材料、设备项目招标,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材料、设备清单和控制价;

2)供货要求;

3)技术要求;

4)质保期;

5)货款的支付原则和周期。

6.6.5.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以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原则。

6.7. 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备案

6.7.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有备案要求 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按照项目管理 权限,向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应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复文件;

(2)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3)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

(4)招标文件;

(5)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6)拟邀请投标人名单(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

(7)招标项目所在地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5.1. 招标文件备案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要求改正的,招标代理机 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整改。

6.8. 发布招标公告

6.8.1. 招标公告应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公告的, 内容应当一致。


6.8.2.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或 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或发布期不得少于5日。

6.8.3. 招标代理机构应采取措施,对依法必须保密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名 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 露。

6.8.4项目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已 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获取招标文件或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 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6.9. 现场踏勘(如有)、答疑和澄清(如有)

6.6.1. 若不集中答疑、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 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以及投标人自行下载答疑澄清的网站或领取书 面答疑澄清、修改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并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在现场设置 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由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去现场踏勘。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 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6.9.2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 间前,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代理 机构协助招标人接收疑问、答复或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9.3. 招标文件发出后,除了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外,还应再 次检查招标文件是否有错漏或不适当之处,如有发现,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补充。

6.9.4.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 止时间至少15日前,如补充通知发出时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将投 标截止时间延后。

6.9.5. 采用记名形式获取招标文件的,应要求投标人收到澄清后,按规定的 时间内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采用邮寄方式的,以 邮寄的以邮戳(或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准。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要求潜在 投标人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9.6.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介上发布,依法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并同时按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若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要 求改正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整改。

6.9.7.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要 按规定配合招标人及时做好异议问题的处理。

6.10. 开标前准备工作

6.10.1.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做好开标和评标的 准备工作,包括:开标程序和内容、开标纪律、唱标内容、开标工作人员、评标 程序、评标纪律内容、资格审查内容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辅助用表(采 用电子招标投标的,由评标系统软件生成),确定评标工作人员及分工职责、会 务安排等。

6.10.2. 招标代理机****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服从公共**交 易中心管理,****交易中心联系,落实开标评标场地及评标专家的 抽取时间。

6.10.3. 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招标****委员会、抽取评标专家。

6.11.接收投标文件

6.11.1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至少30分钟 进入岗位,做好接收投标文件的准备,投标人比较多的项目,酌情提前开始接收 投标文件。

6.11.2.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应做好接收投 标保函原件、投标人单位名称变更证明资料的工作,以及投标文件解密前的工作。

6.11.3未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包封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 内容验证登记,并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情况存档备查。逾期送达 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包封规定的投标文件,应拒绝接收。


6.11.4.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提交补充、修 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予接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6.11.5.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准时向投标人宣布停止接收投标文 件,并按规定做好已接收投标文件的保管工作。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6.12. 开标

6.12.1.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6.12.2. 开标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标人应准时到岗开展工作。

6.12.3.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开标。

6.13. 评标

6.13.1. 招标****委员会提供投标人获取的所有招标资料和开 标时投标人递交的所有资料,但不得利用提供信息的机会,****委员会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6.13.2. 评标时,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应协助、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委员会采用推举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评标委员担任评标委员 会负责人;

(2)招标人介绍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3)宣布评标纪律,介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审内容、评标办法和 标准、评标注意事项;

(4)收集和整理评标资料,检查评标报告和评审表格的签署情况;

(5)保管好投标、评标资料,按规定做好资料的封存。

6.13.3.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评标过程相关信息。

6.14. 定标、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

6.14.1. 评标结束后,应将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并告知招标人收到评标报 告之日起3日内,应在6.8.1规定的媒介中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 日。


6.14.2.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 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招标人确定中 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规定的内容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

6.14.3. 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招标人做好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6.14.4.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投标、评标资料的解封、领取与保 管。

6.15.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诉

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协助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 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诉。

6.15.1.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 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盖公章;异议人是与本招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 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异议 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3)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15.2. 招标人收到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后,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1)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不是该项目的参与者,或与该项目无任何利 害关系;

(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 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异议时效的。

6.15.3.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应 作出答复,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异议作出答复前应暂停下一阶段招标投标活动。

6.15.4. 配合处理投诉,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行政监督部门通知后,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以便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 客观的调查。

6.15.5. 在处理投标人异议、投诉或信访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招 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将调查核实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 据材料和处理依据,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6.16.合同授予

6.16.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告知招标人应按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 日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6.16.2招标代理机构如接到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暂缓签订合同的 通知,应及时告知招标人。

6.17.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自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的 书面报告备案材料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 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方法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异议及投诉处 理情况(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2)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 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项目招标委托代理合 同。

6.18.退还投标保证金

6.18.1. 投标保证金退还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配合招标人办理。


6.18.2. 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 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按规定办理并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

因投标人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成后5日 内,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原因。

6.18.3.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按6.18.2规定的办法将投标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招标文 件规定中标人需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且提交履约担保 后的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

6.18.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自收到投标 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6.19. 文件归档

6.19.2.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前,应妥善保存招标代理过程文 件以及成果文件,按招标人要求的档案目录制作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一般在招标 结束后30日内完成,如暂缺资料,待补齐后再填充完善项目档案。

6.19.3. 项目档案制作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报送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 门。与招标人办理项目档案交接手续时,要告知招标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 理的有关规定处理项目档案。

6.19.4. 招标人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管理档案资料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 明确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档案内容、管理期限。

6.20. 其他

6.20.1.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不以任何名义向评标专 家发放除评审劳务费、差旅费等正常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向评标委 员会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6.20.2. 协助处理后续服务事项


招标人委托代理的项目在招标工作结束后,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巡视、 巡查、审计等,有关部门或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配合的,招标代理机构 应配合。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7.1. 招标人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招标人满意度评价制度,明确招标人满意度评价标准, 对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进度、从业人员能力与水平等指标开展评价。

7.2.服务改进

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的结果完善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 理体系,了解、分析、评价本企业在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 出改进服务管理的措施,持续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7.3. 评价应用

招标代理机构可运用数据统计等方法对收集到的自我评价结果、招标人满意 度评价结果、投诉处理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讨论,总结本单位在招标代理工作中 存在的不足,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以持续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8. 服务费测算

8.1.服务费的构成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范围包含:5.2规定的常规服务及5.3规定的增值服务。

8.2. 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服务内容、 工作难度、项目规模等协商确定。收费应遵循 明码标价 原则,在委托代理合同 中明确收费方式、支付节点及争议解决机制。

(1)常规服务收费

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发改委1980号文件规定计取。

(2)远程异地评标,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支付招标代理机构实际发生 的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评标专家劳务费应当在代理合同另行约定。


(3)增值服务费单独计收,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协商定价。

8.3. 补偿机制

8.3.1. 因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中止的,招标人应支付已完成工作的 对应费用,补偿标准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8.3.2流标项目经二次招标的,可收取首次招标服务费的60%—80%。

8.3.3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导致服务周期**,双方可协商追加不超过原 合同金额30%的服务补偿。

8.3.4. 因招标代理机构过失导致招标失败的,应退还已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9. 行为规范

9.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9.2. 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 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 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 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五)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六)向评标专家行贿;

(七)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八)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 监督管理机制

10.1.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 政监督部门规定,若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明确要求的,应优 先从其规定。

10.2.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市场主体监督及行业自律管理, 积极主动参加由****组织的资信评价和专业技术能力评价。

本标准规范于2026年5月22****协会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协会负责解释。


附表:

招标代理常规代理服务费费率参考表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参考费率

服务招标参考费率

工程招标参考费率

100以下(含)

1.5%

1.5%

1.5%

100-500(含)

1.1%

1.1%

1.0%

500-1000(含)

0.75%

0.6%

0.65%

1000-5000(含)

0.48%

0.35%

0.42%

5000-10000(含)

0.22%

0.1%

0.2%

10000-50000(含)

0.06%

0.05%

0.05%

50000以上

0.04%

0.04%

0.03%

说明:1.具体计算公式:各档区间中标金额×对应参考费率,分段计算后累加。

2.项目分多个标段组织招标的,按标段分别计算费用。

3.特大型项目(中标金额>5亿元)可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并参考本 表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4.最终收费双方可根据项目技术复杂程度、服务团队水平、招标方式等因 素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


5.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4万元 (1000-500)×0.65%=3.25万元

(5000-1000)×0.42%=16.8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5+4+3.25+16.8+2=27.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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