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 兴安县中医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 二次装修及能力提升工程配套家具采购项目 (GLZC2026-G1-250024-GLSZ)的质疑答复函(二)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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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文俊 联系电话:159****7088

邮编:541004

地址:******办事处屏风村黄莺岩村第四组117号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能力提升工程配套家具采购项目(****)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6年5月25日16:30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质量技术分未标注执行标准号,评审无据、标准混乱。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质量技术分(满分16分)”仅列明“提供xx检测报告”,未标注任何现行有效国家/行业标准号(GB/GB/T),合格判定无统一依据。

2.典型问题:“贴面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气候箱法)ENF≤0.025mg/m3”,未标注对应标准号,易导致已废止标准(GB18580-2017)被误用,现行有效标准为GB18580-2025。

3.危害:评委无统一评审尺度、供应商无明确检测依据,同一份报告可被随意判定合格/不合格,主观裁量空间极大,严重破坏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2.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不得设定模糊、倾向性、歧视性条款。

3.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需求应当明确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编号。

质疑请求:

1.对评标办法中所有质量技术分检测项逐一标注现行有效标准号;标书代写

2.废止错误标准引用,统一采用现行有效国家标准;

3.确保所有评审条款可量化、可判定、无歧义。

质疑事项2:评标办法/技术性能中规定的检测要求低于GB/T30790.6-2014国家标准,违法降低质量门槛。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质量技术分要求:侧板、底盘、压筋立柱Im1中防腐等级:浸水≥300h、凝露≥300h。标书代写

2.对应现行国家标准:GB/T30790.6-2014《色漆和清漆防护涂料体系对钢结构的防腐蚀保护第6部分:实验室性能测试方法》。

3.标准明确规定:Im1中防腐等级浸水≥2000h、凝露≥720h。

4.结论:招标文件要求远低于国家标准,属于人为降低质量底线,放宽技术标准,构成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1.《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推荐性标准一经采用,不得降低要求。

2.《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国家对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提出要求。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请求:

1.按GB/T30790.6-2014强制修正:浸水≥2000h、凝露≥720h;

2.将国家标准列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按废标处理。

质疑事项3:检测项目过度、重复、冗余,无端增加投标成本。

事实依据:

1.质量技术分要求16项全部件单独检测,含侧板、底盘、压筋立柱、床短横梁等,均为同材质冷轧钢板、同标准,无需重复检测。

2.行业惯例:同材质统一出具一份检测报告即可。

3.单独拆分检测属于过度要求、重复检测,严重增加企业成本,排斥中小供应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87号令、财库〔2021〕22号: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竞争。

质疑请求:

1.取消侧板、底盘、压筋立柱、床短横梁4项重复检测,统一按“冷轧钢板”出具一份检测报告;

2.删除所有非必要、非核心、重复冗余的检测项。

质疑事项4:检测内容不适用货物、指标虚高不可实现,涉嫌量身控标。

事实依据:

(一)典型错误(1)

质量技术分中的检测内容多处出现巴克尔兹压痕试验>100,此项内容对应标准是GB/T9275-2008《色漆和清漆巴克尔兹压痕试验》,本标准仅适用于“色漆、清漆涂刷的金属材料进行压痕试验的标准”,而本项目产品工艺及材质都未涉及到色漆、清漆涂刷的金属材料,属于标准错配、检测对象完全不适用,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无任何合理性。

(二)典型错误(2)

质量技术分中的检测内容出现:多层实木板要求“金黄色葡萄球菌100%”,无科学依据、不可实现。

1.国家标准:GB/T35124-2023、LY/T1926-2020最高等级为99.9%。

2.现实:抗菌率100%在微生物学上无法验证、无法量产、无合格报告可出具。

3.结论:强行设置100%属于完全排除正常供应商,典型控标。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采购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不可实现的技术门槛。标书代写

3.《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不得脱离实际设置过高或无关指标。

4.《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得随意提高或设置无依据的指标;推荐性标准采用后,不得脱离产品实际能力。

质疑请求:

1.删除巴克霍尔兹压痕试验全部要求;

2.将抗菌率修为99.9%(符合国标最高等级);

3.书面说明上述条款设置的合法依据与必要性;

4.贵方逐一核实检测内容,自查自纠。

质疑事项5:品目混项错误,电器混入家具包,排斥专业供应商。

事实依据:

1.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版)》:

*家具:A05类

*直饮水一体机、智能开水器:A02类生活用电器/饮水设备

两类产品资质、验收、安全、售后完全不同,饮水设备需3C认证、涉水卫生许可、水质检测、电气安全检测等资质;而家具类供应商无电气、净水专业资质,无法满足要求。

2.混项采购属于品目错误、排斥专业供应商、变相限制竞争。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87号令第七条关于采购项目属性确定及公平竞争的规定。

质疑请求:

将直饮水一体机、智能开水器从本项目移出,按电器设备类单独采购。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以非标型材参数控标,严重排斥竞争,不合规。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对病床、密集架、候诊椅、输液椅锁定非标截面、压筋、折弯、弧度、公差等非通用工艺参数。

2.家具行业无统一型材标准,此类参数为企业专属开模尺寸,与承重、安全、环保无关。

3.强制限定非标参数,导致90%以上供应商无法响应,属于典型指向特定厂家的控标条款。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87号令、财库〔2021〕22号,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竞争、量身定制。

质疑请求:

1.删除所有非标型材、截面、压筋、折弯、异型管尺寸等控标参数;

2.仅保留材质、壁厚、承重、防腐、环保等通用性能指标。

质疑事项7:小样分权重过高(16分),本末倒置、评审失衡。

事实依据:

1.小样仅为参考样品,不能代表批量质量,却占技术分近50%。

2.权重严重不合理,导致拼样品不拼产品、拼成本不拼质量,违背采购初衷。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87号令、财库〔2021〕22号,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竞争、量身定制。

质疑请求:

将小样分由16分下调至6—8分,回归合理权重。

质疑事项8-13:小样要求1:1整件、非标尺寸、过度控标、排斥竞争、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事实依据:

1.文件中要求尺寸:1:1小样=变相整件,远超“小样”范畴,家具尺寸、材质、壁厚、承重完全可书面精准描述,不属于“书面无法描述”情形,要求1:1实物,本质是强制整件,远超合理小样边界,属于过度要求、增加巨额投标成本、排斥竞争。

2.要求的小样锁定精确到毫米的非标开模尺寸,非行业通用,完全排除主流供应商。

3.所有尺寸、结构均可书面描述,锁定精确到毫米的非标开模尺寸,属于刻意设置门槛、量身定制。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87号令、财库〔2021〕22号,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竞争、量身定制。

质疑请求:

1.删除1:1整件小样要求;

2.删除所有非标尺寸、非标开模、非标结构的小样控标条款;

3.仅保留合理、通用、可及的小样要求。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对本质疑函所列全部违法违规、不合理、控标条款予以全面更正;

2.依法暂停本项目开标/评审程序,更正后重新发布招标文件;标书代写

3.于法定时限内书面答复本质疑,并说明全部条款设置依据;

4.确保本项目采购文件合法、合规、公平、公正、通用、可实现。标书代写

三、质疑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意见:

1.****政府采购法规对评审因素的核心要求。招标文件已明确质量技术分的检测项目、技术指标、判定规则,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可判定的要求,评审依据充分、标准清晰,不存在“评审无据”的问题。

2.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对应现行有效标准,不存在标准混乱或误用旧标准的风险。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且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须量化、对应。本招标文件未引用任何已废止标准,所提“ENF级≤0.025mg/m3(气候箱法)”指标,直接对应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评审工作必然且只能以现行有效标准为唯一依据,不存在标准混乱或主观裁量的问题。质疑人所称“易误用旧标准”仅为主观猜测,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标书代写

3.招标文件未标注标准编号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质疑人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并未强制要求对所有技术指标“逐字罗列标准编号”。本招标文件已在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中实质明确检测项的标准要求,足以让供应商清晰理解、响应,****委员会统一判定,不存在歧义或模糊性。质疑人以“未标注标准号”主张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意见:

针对质疑人提出的“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远低于国家标准,属于人为降低质量底线、放宽技术标准,构成无效条款”的质疑主张,经采购人结合国家现行有效标准核查,认为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意见:

1.关键受力部件单独检测,****医院场景质量与安全的必要要求,并非重复冗余。****医院专用家具,侧板、底盘、压筋立柱、横梁等均为直接承载患者、设备重要的关键受力部件,且在医院高湿、高频消毒、长期使用的特殊环境下,各部件的受力工况、防腐要求、疲劳强度要求存在显著差异。采购需求中第6项货物原材料的需求如下:压筋立柱:采用≥1.2mm冷轧钢板一体成型工艺……;底盘(底架):采用≥3.0mm热轧钢板,底盘采用分段焊接后整体组装式.侧板:采用≥1.0mm冷轧钢板制成.采购需求中第3项货物原材料的需求为:“床短横梁采用冷轧钢带经模压并经高频焊接一次成型为中空异形封闭管,立面成型后尺寸为80mm×42mm(±1mm),材料厚度≥0.8mm……”质疑人所列部件材质需求有冷轧钢板和热轧钢板的区别,且各部件对材料厚度的要求也有区别,即使材质同为冷轧钢板,也需针对不同部件的实际工况单独检测,以验证其在对应场景下的性能稳定性,避免因材料性能不均、加工工艺差异导致安全隐患。该要求直接服务于项目质量与安全目标,属于合理、必要的采购需求,并非质疑人所称的“重复冗余”。

2.“行业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政府采购需求以项目实际安全与质量为核心原则。质疑人所称“同材质统一出具一份检测报告即可”的行业惯例,仅为部分通用家具采购的操作习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政府采购需求的制定,必须以项目的实际使用场景、安全要求、质量目标为首要依据,而非盲目套用非强制性的行业惯例。本项目的检测要求,****医院家具的特殊性制定的,与普通民用家具的检测逻辑不具有可比性,质疑人以通用家具的行业惯例否定本项目的合理要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3.检测要求未超出合理范围,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设定的检测项目,均围绕核心部件的关键性能指标展开,未设置与项目无关的、****医院家具采购要求的检测项,也未对供应商提出超出其正常履约能力的不合理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是指设置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本项目的检测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直接相关,不属于不合理条件,也未对其他供应商构成歧视或排斥。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4的答复意见:

1.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约定家具金属部件表面采用静电喷涂/喷塑工艺,根据GB/T9275-2008《色漆和清漆巴克霍尔兹压痕试验》第1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色漆、清漆及相关产品的单层或多层涂膜,包括溶剂型、水性、粉末型等不同成膜类型的涂层产品。不适合静电喷涂/喷塑工艺形成的涂膜,属于标准适用认定错误。

2.多层实木板抗菌率:采购人于2026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该项目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已将该质疑事项中的“金黄色葡萄球菌抗菌率≥100%”更正为“金黄色葡萄球菌抗菌率≥99.9%”,质疑人递交质疑函时,采购文件更正公告已挂网。质疑人提出的“检测内容不适用、指标虚高、控标”的质疑事项,实为标准适用不当。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标书代写

因此,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五)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5的答复意见:

1.本项目主项为家具,饮水设备为配套附属小件设备,基于统一落地管控、规避交叉施工推诿、节约政府采购行政成本实施打包采购,符合“利于项目实施”的法定打包原则,不属于违规品目混项。

2.本项目饮水设****医院使用需求设置,参数及资质设置面向全行业供应商开放,无指定品牌、限定供应商类型等歧视条款,不存在变相限制、排斥专业供应商情形。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该办法给予了采购人划分采购包的权利,采购人根据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合法地划分采购包即可。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六)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6的答复意见:

1.****医院专用家具采购,病床、密集架、候诊椅等产品需长期承受高频使用、重载及消毒环境侵蚀,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型材截面、压筋、折弯等参数,是保障产品承重强度、稳定性与耐用性的关键技术指标,直接关系患者与医护人员的使用安全,与项目实际需要高度相关,并非无意义的“非标参数”。

2.行业无统一型材标准,不代表采购人不能基于项目安全需求设定关键技术参数。本项目约定的参数均为行业内通用、可量产的规格,多家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均可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存在质疑人所称的“专属开模、90%供应商无法响应”的情形,质疑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3.招标文件未设置任何不合理条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不构成排斥竞争、量身定制、不合规情形。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七)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7的答复意见:

1.****医院专用家具采购,产品外观、工艺细节、环保及安全性直接影响患者与医护人员的使用体验和安全,小样是验证投标产品材质、工艺、做工一致性的核心依据,可有效甄别低价劣质投标,保障采购质量。16分的权重占比系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设定,并非不合理比例。

2.招标文件技术分同时包含质量检测、技术参数、售后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核心评审项,评审维度全面均衡,不存在“拼样品不拼产品、拼成本不拼质量”的问题。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八)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8-13的答复意见:

1.小样及尺寸要求为项目安全与性能的必要验证,并非控标条款。****医院专用家具采购,产品需长期承受高频使用、重载及消毒试剂侵蚀,其核心部件的弧度、压筋、折弯、喷涂及酸洗磷化工艺等细节,直接影响结构强度、承重、安全耐用性与防腐蚀性能。此类工艺细节仅凭文字描述难以完全精准传递,无法通过书面参数全面验证,必须通过实物小样进行评审确认。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小样为关键部件或关键工艺件,并非完整产品,不存在质疑人所称的“变相整件”情形。

2.非标尺寸与公差为保障性能的必要参数,行业内可实现。招标文件对小样尺寸、公差的要求,系保障工艺一致性与产品性能的必要参数,目的是确保投标人提交的小样能够真实反映其投标产品的实际工艺与性能水平,避免投标人以随意切割、非标加工的样品蒙混过关。所列尺寸均为行业内通用、可量产的规格,多家供应商均可通过标准生产工艺提供符合要求的样品,并非质疑人所称的“非行业通用、需专属开模”的控标参数,也未对供应商造成实质性排除。

3.小样要求未抬高投标门槛,不影响公平竞争。本项目所有小样均为产品部件、非整件产品,投标人仅需按部件规格提供小样,无需开模生产完整产品;且招标文件明确小样不作为投标的必需资格条件,不影响投标资格,不存在“强制提交”、“抬高门槛”的情形。质疑人所称“增加巨额投标成本、排斥竞争”,缺乏事实依据。

本项目所有小样及****医院家具安全、性能需求设置的合理条款,****政府采购允许的合理范围,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竞争、量身定制”的情形,质疑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此,上述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4部分成立,其余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做修改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标书代写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采购中心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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