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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对中企华****公司代理的“****小学音体美器材(采购包3)”〔项目编号:****〕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省玉鉴千品****公司
地址: **省**市**县清真路87-2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 纪嘉玉
被投诉人1: ****教育局
地址: **省**市**区行政办公北区B楼
法定代表人:丁淑萍
被投诉人2: 中企华****公司
地址: **市**区康馨园N2-05-06室(转型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张洪海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市**软件大道180号大数据产业园1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 余海涛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省玉鉴千品****公司对中企华****公司代理的“****小学音体美器材(采购包3)”〔项目编号:****〕投诉,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于2026年5月8日予以受理。2026年5月12日,本机关向投诉人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材料通知书》,2026年5月28日,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上述投诉。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