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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02 |
| 名称: | ****水务局关于延续****临时占用(砂石料加工)的批复 | ||
| 文号: | 乐水〔2026〕115号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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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申请延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占用开展砂石料加工申请时间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在**左岸张滩闸坝下游旁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占用加工砂石料的延续申请。延续占用期限为2026年7月3日至2027年7月2日。临时占用地点为****办事处张滩村张滩闸坝枢纽工程下游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占用面积23474.9平方米。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河道管理、工程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临时占用范围的围蔽工作及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做好该地段的河道、岸坡保护工作,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得加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人为破坏和改变河岸现状,不得破坏现有水利工程设施,不得向河道内直接排放砂石加工污水,并做好防扬尘喷淋等措施。
三、你公司开展砂石加工如需取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临水取水审批手续。
四、你单位在洪水期间,应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积极配合市、镇两级防汛部门统一调度,落实度汛措施、配备必要防汛物资、救生衣等设备。
五、该临时占用延续有效期为一年,自2026年7月3日起计算。****公司应当自行拆除相关临时设备设施,清除弃置和堆放的物品,恢复原状。
六、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以及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积极配合支持。临时占用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七、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特此批复。
****水务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