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行政执法职能职责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具体条款内容 | 执法类别 | 备注 |
| 1 | 对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 行政处罚 | |
| 2 | 对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
| 3 | 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
| 4 | 对用人单位发布虚假的人员招聘信息,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名誉或者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的处罚 | 《**省人力**市场条例》 | 《**省人力**市场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政府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
| 5 | 对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 | |
| 6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 7 | 对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
| 8 | 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 9 | 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和不按照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以及不按照规定提供定期书面审查材料的处罚 | 《**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 10 | 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 《**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 11 | 对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的处罚 | 《**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的,由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被派遣人数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 | |
| 12 | 对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级:(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行政处罚 | |
| 13 | 对用人单位违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或不保障其享受产假的处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 | |
| 14 | 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5 | 对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 16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
| 17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 18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行政处罚 | |
| 19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行为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
| 20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 2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 22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行政处罚 | |
| 23 | 对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 24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
| 25 | 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 26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 27 |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 《失业保险条例》 |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 28 | 对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 | 《失业保险条例》 |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 | |
| 29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 30 |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 行政检查 | |
| 31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 32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工伤保险工作。 | 行政确认 | |
| 33 |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享受待遇资格确认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 行政确认 | |
| 3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 ****政府关于印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 | ****政府关于印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第十七条 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 行政确认 | |
| 35 |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 《工伤保险条例》、《**省工伤保险条例》、《**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黔社保通〔2024〕6号)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工伤保险工作。 | 行政确认 | |
| 36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 3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行政许可 | |
| 38 | 权限内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审批 |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行政许可 | |
| 39 | 权限内人力**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非承诺制办理:《人力**市场暂行条例》《**省人力**市场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 | |
| 40 | ****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关于印发《****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审批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29号)第一条 |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学校,****政府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