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天子湖景区和济公岩景区社会停车场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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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天子湖景区****停车场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6年06月03日

**县天子湖景区****停车场建设项****停车场)合同公示

合同协议书

****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邵 阳县天子湖景区****停车场建设项且 (项目名称),已接受** ****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县天 子湖景区****停车场建设项****停车场)标段施工 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主要建设内容:****停车场:为四级公路,停车场入口道路宽8m, 外 部道路长度166m, 内部道路697m, 设计停车位204个等配套设施。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 件和补充资料);

(2) 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 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 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 民币(大写)陆佰伍拾玖万陆仟零肆拾壹元零贰分(¥****041.02元,其中税金 226049.39元、暂估价****000.00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邓冠伟。承包人项目总工:明 静。

5.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验收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 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 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 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 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 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 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 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 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 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 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 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 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 ,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 ,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 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工程环保目标: 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无污染和破 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80日历天。

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自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 、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终止。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当 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承包人:****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2 0 2 6 年 6 月 1 日 日期:2 0 2 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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