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 第3号)《关于印发〈兵团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心〔2024〕1号)《关于印发〈第四师**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配置规划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师市医保发〔2025〕8号)要求,综合考虑区域定位、人口分布、**薄弱环节及医药机构设置等情况,结合师市定点医药机构区域分布实际,师****药店1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点位
新增74团团部1****药店。
二、受理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药店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医保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8.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受理及评估程序
(一)申报受理
受理时间:2026年6月4日—2026年6月12日
受理地址:第四师可克达****管理中心稽核风控科(**市镇**路567号医保局408室)
联系电话:0999—****400
(二)申报材料
1.****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时携带原件,验证后收取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申请时携带原件,验证后收取复印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格评估
经办机构将于申报结束后的7日内****药店进行资格评估,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检查。
(四)实地评估
对资格评估合格的,经办机构将于10****小组****药店进行实地评估。
(五)结果公示
实地评估后,经办机构将****药店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确****药店。
四、其他事项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管理中心
2026年6月3日